法制网讯 记者王莹 通讯员王青山 男子聚会喝酒因一句称呼将他人打伤。近日,福州市永泰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苏某、邱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永泰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苏某犯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邱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经查,2018年11月14日凌晨,在永泰县某烧烤摊上,苏某跟朋友到隔壁酒桌敬酒时,一句是否该叫对方“大哥”,引发双方口角争吵,苏某不服气借着酒劲拿起桌上的一个啤酒瓶砸向被害人陈某的头部,苏某的朋友邱某见苏某动手了也拿起桌上的一个啤酒瓶砸向被害人陈某的头部,致使被害人陈某面部创口长度累计达12.1 cm。后经永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的损伤属轻伤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