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转移扣押财产获刑1年

2019-09-29 来源:法制网 热度:787℃

法制网讯 记者刘中全 通讯员刘云龙 本是一起普通的经济纠纷,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却因无视生效的法律文书私自转移被查封的机器设备,触犯了法律。近日,吉林省通榆县法院依法审理一起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案件,被告人梁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梁某是大连某温泉技术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 梁某在通榆县居民李某处承包了某温泉打井工程,后又将工程转包给河北某井业公司,工程完工后,梁某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河北某井业公司遂向通榆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款。通榆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令梁某给付剩余工程款及违约金。2017年9月,河北某井业公司申请强制执行。通榆法院依法对梁某公司的钻机平台设备进行了扣押。2018年6月,梁某为完成其在贵州省承包的工程,在明知钻机平台设备已经被法院扣押的情况下,仍将设备运至贵州。

公诉机关通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被告人梁某明知财产已被司法机关依法扣押,还将被扣押财产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通榆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的事实清楚,应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有前科,依法对其酌情从重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社会危害性,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