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唐荣 通讯员张建国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涉嫌身份证被冒用的异议案件。
据了解,因劳动争议纠纷,被执行人恒某达公司须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1100元及利息,但由于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而未能执结,张某某便向法院申请追加股东雷某等人为该案的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申请追加人雷某是湖北省公安县人,当他收到龙岗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时慌了,遂向龙岗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他答辩称,自己2009年来深圳龙岗时遗失过身份证,随后回老家补办了身份证,但并没有挂失旧身份证。此后他一直在湖北、山东、安徽等地工作,近十年再没有到过深圳龙岗,直到法院将资料邮寄老家,才知道身份证被人冒用。
龙岗法院经过审查,确认雷某的答辩属实,法院同时查询到,被执行人恒某达公司的工商信息显示,其原法定代表人和原股东均于2017年8月注册登记变更为雷某。遂驳回了申请执行人关于追加雷某为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
龙岗法院执行异议审查人员表示,如果被申请追加人雷某不能充分举证证明自己无辜,将会被法院追加为被执行人,并以实际出资额为限承担被执行人公司的法律责任,情况严重的话,还可能导致自己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严重影响个人征信,甚至被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面临个人财产被错误处置等一系列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