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徐鹏 近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青海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张某明、直接主管人员郭某红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单位青海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罚金1000万元;被告人张某明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郭某红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
该案由西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西宁中院于2020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
2009年6月,青海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议以1500万元价款,整体受让西宁市昆仑路某大厦项目的开发建设权。至2013年7月,相继取得建设项目规划、施工许可手续。2013年12月该房产项目开工建设,2015年7月完成主体封顶,因被告单位拖欠建设单位工程款项,致使该项目被迫停工。
2014年7月,被告人张某明为尽快回笼资金,在该房产项目未取得预售许可时,即与房产代理销售公司签订房产代理销售合同,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宣传推广,将实际规划用于停车场和办公用房的房产虚假宣传为商铺、超市、酒店式公寓等,并隐瞒青海某公司对于该房产项目商用房的所有权,采用分割小面积的手段,以承诺售后包租,返租金出让商铺使用权。
在此期间,被告单位又以买卖、租赁、工程抵押等多种形式对该房产项目进行重复处置,骗取591名被害人资金1.5亿余元,骗取的资金除2000多万元用于向被害人返利外,其余大部分资金用于偿还被告单位及张某明个人债务,或由被告人张某明随意控制支配。该案房产项目,亦因债务等纠纷,被省内外多家法院轮候查封达20次,致使被害人集资款无法返还,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本案涉及被害人591名,涉案资金达1.5亿余元,系青海近年来一起特大集资诈骗案,审查中,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了在案140余本卷宗,就本案涉及的案件事实、证据情况多次召开检察官联席会汇报讨论,就案件定性、销售方式、资金用途、财产查封、追赃挽损、法律适用等方面提出翔实的补充侦查意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经细致审查,最终决定改变侦查机关案件定性,以集资诈骗罪向西宁中院提起公诉。最终,法院采纳了全部指控事实和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