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禁渔期间“电捕鱼”5人获刑

2020-07-08 来源:法制网 热度:989℃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罗莎莎

7月3日上午,如皋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以下简称长江二庭)对两起因在长江电捕鱼引发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拘役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并没收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公安民警当场对其中四名被告人执行逮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如皋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司法联动中心各成员单位的工作人员及渔民代表60余人旁听了庭审。

3月6日晚,家住长江边的周某明知长江如皋段北汊附近水域属于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且已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的情况下,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仍然邀请谢某与其一起前往该区域实施电捕鱼。周某驾驶“三无”船舶并携带由蓄电池、逆变器、电渔网等组成的电捕工具,在上述水域实施捕捞作业,谢某予以协助,共捕获白条鱼、江鲈鱼等渔获物52.1公斤。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自以为得逞的二人刚上岸即被公安民警抓获。

与周某同样存有侥幸心理的还有老渔民沈某、蒋某等人。2019年4月至5月间,沈某、吴某、蒋某三人明知长江处于禁渔期的情况下,由沈某负责提供铁皮船及电捕工具并3次接送吴某、蒋某前往长江电捕鱼,吴某、蒋某二人则负责实施捕捞行为,三人共计捕获鳜鱼、鲢鱼、鲫鱼等野生鱼类150余公斤,后三人将渔获物分食或出售。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沈某等五人采用的捕捞方法为“电鱼”,系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案发后,周某、沈某等五人分别与公益诉讼起诉人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周某、谢某实际支付渔业资源损失费3042元,于今年6月29日在沪苏通大桥项目部码头增殖放流鲢鳙鱼苗5070尾,以修复长江渔业生态。沈某、吴某、蒋某实际支付渔业资源损失费7026元。

庭审中,五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上述两起案件中的周某、沈某等五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或在全面禁捕的长江流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结合各被告人相关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非法“电捕鱼”危害大

“电捕鱼”是非法采用电捕工具,对捕捞对象没有选择性地进行打捞,电极所到之处,无论大鱼小鱼几乎都会被电死。加上电鱼设备不断升级,输出电压甚至达上千伏,这种捕捞方式会直接导致电捕区域水生生物死亡,侥幸逃脱的鱼类其生理功能会遭受不同程度损伤,造成鱼类资源逐渐衰竭甚至灭绝,有时还会因为漏电或者操作不当造成人员伤亡。

此外,电捕过程中释放的电流还会对鱼类的饵料生物造成伤害,对浮游动植物和底栖生物有极高的致死作用,未捕捞上来的死鱼沉至水底,腐烂后影响水质,造成水环境的次生污染,进而导致整体水域“荒漠化”“真空化”。第一起案件中“电捕鱼”所涉区域还是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电捕区域具有较强的区位敏感性,电捕行为导致保护区的经济价值、遗传育种价值或特殊生态保护和科研价值受到严重损害。

据如皋法院负责人介绍,长江禁渔令生效后,退捕及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正在有条不紊的进行中。本案的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打击长江非法捕捞渔业资源的决心,让长江渔业资源在全面禁捕期间得到充分恢复,渔业生态能够持续发展,同时也警醒人们,切勿心存侥幸,铤而走险触犯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