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葫芦岛法院集中宣判7起黑恶案件

2020-07-08 来源:法制网 热度:873℃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张国强 韩宇

6月30日,在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组织下,对全市审理的七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涉及龙港法院、建昌法院、兴城法院、南票法院、连山法院、绥中法院,涉及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两个恶势力犯罪集团和四个恶势力团伙,涉案被告人65人。

龙港法院审理的以孙某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指控被告人19人。2005年以来,被告人孙某网罗郭某等众多社会闲散人员,混迹社会,逐步建立起以孙某为组织、领导者,以郭某、李某某为骨干成员,以蔡某某、杜某、韩某某、宋某某、李某某等人为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05年,该组织为打击报复、称霸一方,组织多人在公共场所持械殴打被害人佟某,致其重伤。2007年,该组织为强行索要中国石油锦西炼油化工总厂建筑垃圾,组织多人殴打负责垃圾清运的葫芦岛市华亿建筑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车队司机戚某某,致其重伤,事后,孙某等人均通过“私了”等方式逃避打击,影响极其恶劣,相关办案人员已被立案调查。此后,该组织通过在垃圾渣土中夹带废旧金属的方式实施盗窃行为,攫取经济利益。同时,利用渣土在葫芦岛市杨屯村、老合台村违规占地,建厂建房,经对其中部分房产进行评估,总价值达人民币2400余万元。2010年至2013年间,该组织又在龙港区玉皇商城歌厅、小街歌厅经营啤酒生意,依仗恶名不正当竞争,致使其他经营者无奈退出。2013年1月,孙某通过非法运作,混入党组织,并当选杨屯村党支部书记。任职期间,被告人孙某违规发展亲属入党,安排亲信、亲属担任村内职务,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排挤其他村干部、打压上访村民,违规转入党员,拉票、贿选,把持基层政权。龙港法院结合具体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对被告人孙某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职务侵占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十八名被告人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罪名,判处十五年至十个月不等的刑罚。

建昌法院审理的以高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指控被告人13人。该集团成员2015 年至2019年间,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讨债,实施了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建昌法院结合具体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对十三名被告人分别以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罪名,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十个月不等的刑罚。

兴城法院审理的以被告人张某、潘某某、张某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杨某某、吕某某、王某某、闫某某、于某某、乔某、李某为其它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集团成员自2018年12月以来经常纠集在张某、潘某某经营的艳辉、馨逸宾馆,张某某等人为维护集团利益、扩张势力范围,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同时该集团还纠集20余名未成年女性入住艳辉、馨逸宾馆,通过专人看管记账,组织上述人员在兴城歌厅进行有偿陪侍活动,收取提成费、保护费,用于该犯罪集团的各项支出,该集团在获取大量经济利益基础上,以给成员提供食宿、集团成员逃避法律制裁等手段笼络人心、强化控制,并以暴力、威胁手段,多次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称霸兴城市火车站、温泉歌厅一带,在兴城市城区内产生重大恶劣影响。兴城法院结合具体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对11名被告人分别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三年不等的刑期。

南票法院审理的以被告人张某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案。2018年10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张某某纠集被告人吴某某、郝某某、杨某某、谷某、蔡某(另案处理)等社会闲散人员,以垄断南票区金星镇狐狸肉收购市场牟取暴利为目的,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张某某为首的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的具有恶势力性质的团伙。该恶势力团伙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南票法院结合具体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对10名被告人分别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刑期。

连山法院审理的以被告人白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案和以杜某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案,两个恶势力团伙均是通过从事高息民间借贷,与他人签订虚假的投资合作协议,采取虚假的购销合同骗取银行贷款,在从事民间借贷过程中,纠集多人在催要债务过程中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连山法院结合具体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对白某恶势力团伙案中的4名被告人,以犯诈骗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对杜某某恶势力团伙案中的5名被告人,以犯非法拘禁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一年四个月的刑期。

绥中法院审理的以被告人孟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案,指控被告人3人,该团伙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绥中地区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组织卖淫、介绍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绥中法院结合具体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对各被告人分别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组织卖淫、介绍卖淫罪等罪名,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的刑期。

此次集中宣判,进一步营造了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氛围,充分表明了葫芦岛法院对扫黑除恶“六清”行动的坚决响应,也体现了对坚决打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心和信心。下一步,葫芦岛法院将严格依据相关部署和要求,全力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之年工作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