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徐鹏
近日,由青海省海东市化隆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海东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危险驾驶一案,由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张某某危险驾驶一案,由化隆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9日提起公诉,化隆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7日作出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但不能证实被告人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亦不能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系醉酒驾驶,故认定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证据不足,宣告被告人无罪。一审宣判后,化隆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不准,采信证据和适用法律不当,故提出抗诉。
海东市人民检察院经阅卷审查,认为化隆县人民检察院抗诉理由正确,决定支持抗诉。为进一步查明犯罪事实,准确惩罚犯罪,海东市人民检察院在阅卷审查期间依法对重要证据进行了复核,并前往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研究管理中心,进一步了解血液样本鉴定相关科学知识与法律规定。庭审前检察人员对庭审进行了充分的预判,针对辩护观点制定了详细的出庭预案。庭审过程中,经过出示补充证据,使案件事实、科学知识、适用法律等向法庭得以充分呈现,为案件改判奠定了基础。
通过法庭质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改判,撤销化隆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告张某某无罪的刑事判决。本案的成功抗诉,是海东市检察机关贯彻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庭审实质化的重要体现,也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加大监督力度,规范监督程序,提高监督质量,增强监督实效,切实维护了司法公正,对确有错误的判决坚决抗诉,真正做到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