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潘从武 通讯员秦丽华 车主李某忘拔机动车钥匙,车被同事王某开走后引发交通事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两人向受害人赔偿各种损失费40多万元。
王某和李某关系不错,平时经常借李某的车出去办事。2020年6月的一天,李某开车去上班,到单位后没拔车钥匙就离开。王某因为有急事要出去,看到李某的车未拔车钥匙,在未经李某同意的情况下,便私自将他的车开走。当车行驶到一个未安装交通信号灯的十字路口时,王某驾驶的车辆与蔡某驾驶的一辆电瓶车相撞,造成蔡某重伤住院治疗。事故发生后,交通管理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蔡某、王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蔡某出院后与王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无果,遂将王某和车主李某起诉至沙雅县法院,要求两人赔偿其各项损失费。沙雅县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根据车主李某、驾驶人王某的责任,判令两人向蔡某赔偿各种损失费40多万元。
一审宣判后,李某认为“其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因为王某未经其许可擅自驾车造成了此次交通事故,应当由王某一人承担一切损失”,向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依法驳回了李某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蔡某根据生效的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沙雅县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本案,有效维护了蔡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