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助虚假仲裁诉讼实施套路贷犯罪

2020-10-16 来源:法制网 热度:819℃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梁平妮

近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钟利国等10人涉黑案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等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钟利国有期徒刑2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史春华等9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1年至6年不等,并处相应罚金;对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冻结、查封、扣押的各被告人房产、车辆、存款及物品,予以没收、折抵财产刑或依法处置。

济南中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至2008年,钟利国因抢劫、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三次被判刑,一次被劳动教养。2012年以来,钟利国利用狱友、亲属、老乡等关系,以多家公司为掩护,以公司经营场所为据点,纠集史春华、曹培生等人,从事非法放贷,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明确的层级领导关系。

钟利国利用公司制度、层级关系等对上述人员进行管控,并通过发放工资、补贴及进行奖惩等方式实施组织管理,维系组织运行,形成了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史春华、曹培生、掌士超等人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并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系骨干成员。

该涉黑组织利用虚增借款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等方式,借助虚假仲裁、诉讼等手段,实施套路贷犯罪,获取非法经济利益5717万余元,通过开设赌场,并插手工程纠纷,以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方式进一步攫取高额利益。该组织非法敛财后,通过发放工资奖励、偿还房贷、租赁住房、提供资金支持等方式,对史春华、张合涛、杨峰、张伟山等人进行资助,以豢养组织成员,维持组织稳定。

该涉黑组织以暴力、威胁或滋扰、纠缠等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该组织利用他人急需周转资金的时机,以提供贷款为诱饵,诱骗社会上不特定人员进行借款。在掌握借款人的真实身份、财产信息等资料后,要求借款人提供其名下房产为抵押,签订虚假借款合同,制造虚假给付痕迹,通过暴力、威胁及滋扰、纠缠、虚假仲裁、诉讼等手段讨要非法债务。

据了解,该组织先后对多家公司、个人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套路贷”犯罪案7起,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既遂数额高达5717万余元;采取暴力威胁、持刀恐吓、追逐拦截、滋扰纠缠等手段实施寻衅滋事案3起,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通过在钟利国公司聚众设局、招徕赌客、抽水获利的方式实施开设赌场案1起;纠集数十人以持械打砸车辆、殴打他人的方式实施聚众斗殴案1起。

该涉黑组织通过多次实施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对多名群众形成心理强制、威慑,致使其合法权益遭受违法犯罪活动侵害后,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致使多家公司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给多家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

济南中院认为,钟利国犯罪组织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四个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钟利国作为组织、领导者,依法应当对该犯罪组织所犯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其他组织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罪行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在整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