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梁平妮 通讯员屈庆东
近日,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波等25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张波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等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郭宗山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贾康康等2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3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并判处相应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张波以同学、同乡、亲属等关系为纽带,先后网罗贾康康、郭宗山等人员,通过威胁、辱骂等手段,强行讨要债务,逐步树立恶名。2016年1月31日,为争夺沛县龙固镇微山湖水域的采沙权,张波组织包括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在内的数十人将沛县孟氏犯罪组织的孟庆连、华传河打伤,自此形成了以张波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犯罪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非法采矿、强迫交易犯罪,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先后扣押借款人、担保人的车辆等物品,强行索要地租,强占60多亩土地的辣椒;十多天内收取采沙“信息费”“地皮费”144万余元,获取加油利润29万余元。张波统一管理攫取的利益,部分用于为组织成员发放报酬、提供食宿,报销吃喝费用,组织部分成员外出旅游,为受到司法机关打击处理的成员聘请辩护律师,发放生活费、赔偿金,给家人提供生活补助,为藏匿的组织成员提供生活费用。
该组织以济宁市城区的御都宾馆为据点,以聚能公司为掩护,在济宁市任城区、邹城市、微山县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干扰破坏他人正常生产、经营、生活,插手经济纠纷致一人患应激障碍。同时,在微山湖湖区实施抢劫、寻衅滋事、非法采矿、强迫交易等犯罪行为,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车辆被损毁,环境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等后果,在微山县留庄镇、沛县龙固镇一带形成重大影响,对微山湖区部分水域的采沙行业形成非法控制,严重破坏了上述地区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认为,该组织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张波作为组织、领导者,依法应当对该犯罪组织所犯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其他组织成员应当对各自所犯罪行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在整个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地位、作用,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