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章宁旦 通讯员邓楠 李栩晴
机动车在高速路上发生系统故障,行驶一段距离后靠边停车维修,最终4S店检测为发动机烧毁,认为损坏属车辆驾驶人员使用不当所造成,不属于保修范围,遂拒绝对车辆发动机进行保修。日前,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车辆驾驶人员的操作行为并不属于自身驾驶操作不当,判决被告该4S店及华晨宝马公司应当就其生产车辆的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失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家住清远的蓝女士于2018年11月在该市宝马某4S店购买了一台宝马汽车,厂家承诺的车辆保修期为3年10万公里。2020年9月20日,该车在广州北三环高速从化路段行驶时,车辆突发故障,无法继续行驶,驾驶员蓝女士在择机变换车道靠边停车后,拨打救援电话后。
宝马4S店检测后认为,当时事故车辆己作出“发动机过热,请小心停车并关闭发动机”的提示,但事故车辆并未停止行驶,而是继续行驶35公里后才停车,因此车辆损坏属蓝女士使用不当所造成,并不属于保修范围,遂拒绝对车辆发动机进行保修。双方协商无果后,蓝女士向清城区法院提起诉讼,将宝马4S店及华晨宝马公司列为被告,要求其赔偿车辆维修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正常情况下,若原告在收到发动机过热提示后仍不顾后果继续行驶导致发动机烧毁,则维修责任应由原告自行承担。但本案中,原告在发动机过热的提示后即时给车辆加注了冷却液,加注后车辆系统提示可以继续驾驶,故这段距离不应被认为是妄顾风险导致损失扩大的范畴。另查明,原告车辆在收到系统停车提示后的实际驾驶距离应为11公里,并非被告所称的35公里。
对于继续驾驶11公里的行为是否属于自身驾驶操作不当,导致损失扩大的问题,法院认为任何汽车生产商均不能无视消费者使用车辆的具体环境,苛求消费者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段,在收到系统停车提示后均可马上停车。本次事故发生时,原告的车辆处于高速公路上,在时速100公里左右的高速公路上,行驶11公里仅需几分钟,而且选择安全时机,变换车道、靠边停车亦需要一定的时间及距离。法院认定本案中原告的操作时间并未超过合理的范畴,原告车辆驾驶人员的操作行为并不属于自身驾驶操作不当,遂据此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