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见习记者孙天骄 记者陈磊
近日,生态环境部通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进展和典型案例。 据了解,目前已有30个省级和313个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出台了举报奖励规定。2020年,全国共实施奖励13870起,同比增加44%;奖励总金额719万元,同比增加100%。从案件地域分布看,河南、安徽、四川、山东、广东居前。从奖励总金额看,广东、河北、河南、安徽、江苏居前。
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生态环境部通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进展和典型案例具有积极意义,该项工作使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无所遁形。目前,举报奖励制度领域的规范创设还处于摸索阶段,尚未形成层级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亟待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促进科学民主决策
广东省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对群众举报某公司排放有毒物质案件实施奖励,正是此次生态环境部通报的10起典型案例之一。 2019年11月14日,东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公告称,对石马河流域涉违法排放含磷工业废水行为,市民举报线索一经查实,最高奖励50万元。不久后,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某公司内藏非法电镀车间,同时还提供了这家公司夜间锁门作业、专门设置后门用于员工躲避检查等重要线索。
11月22日晚,东莞市生态环境局会同东莞市公安局凤岗分局、东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前往这家公司检查,找到非法电镀车间入口并当场控制车间内6名员工。 工作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此车间设有电镀槽12个,不锈钢加热槽5个,用于电镀加工的各类用具和原料若干。经对现场积水采样检测结果显示,总铬、总铜、总镍、总锌、总铅浓度均超过排放标准3倍以上,最高超标1.6万倍。
对于举报有功的群众,东莞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其50万元奖励。 生态环境部通报的典型案例还包括: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对群众举报非法处置废铅酸蓄电池案件实施奖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对群众举报某厂排放有毒物质案件实施奖励、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对群众举报跨市非法倾倒工业固废案件实施奖励、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群众举报工业废水案件实施奖励等。
2020年4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建立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要求省级和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在2020年年底前,建立并实施举报奖励制度。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生态法研究室主任刘洪岩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既是对我国环境保护基本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权利的落实,同时也是对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举报权的进一步细化。通过实施举报奖励制度,使得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无处遁形。
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教授梅宏告诉《法治日报》记者,生态环境部通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进展和典型案例,能够有效调动广泛的社会公众参与到环境治理中来,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国家主人翁”的作用,促进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的有机结合。这种由政府、公众协同合作处理环境问题的模式,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民意,可以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给予重奖这一经济激励机制,需要长期不断的坚持与完善。”梅宏认为,奖励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能够激励长期饱受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企业和个人,从维护自身权益出发检举揭发涉事企业。同时,群众举报对企业也会起到威慑作用。
奖励制度仍属初创尚未形成完整体系
从通报案例来看,各地给予奖励的标准各有不同。 例如,在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对群众举报非法处置废铅酸蓄电池案件实施奖励的案例中,根据《天津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和《天津市全面排查整治危险废物专项行动方案》有关规定,天津市生态环境局给予举报人20万元奖励。
在山东省济宁市生态环境局任城区分局对微信举报企业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件实施奖励的案例中,根据《任城区环保有奖微信举报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济宁市生态环境局任城区分局于现场核实当日以微信红包的方式给予举报人100元奖励。 公开信息显示,在生态环境部《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出台后,各地陆续出台相关文件,建立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不同地方对举报奖励的标准有所不同。
2020年5月,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和甘肃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规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标准是500元到1万元不等。 2020年12月,海南省生态环境厅与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海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根据法律法规和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明确了10类环境违法行为的奖励标准,奖励500元到5万元不等。
刘洪岩认为,举报奖励的引导性意义远远大于奖励的数额本身,未来还需要为生态环境违法举报制度设置统一的奖励标准。 目前,环境保护法对于公民享有的举报权以及获得举报奖励方面作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梅宏认为,上述规定赋予公民对于负有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权利,以及对于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 相关部门规章对于举报奖励制度的具体内容也作出了规定。2015年发布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规定,支持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环境保护公共事务进行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并鼓励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推动环境保护有奖举报专项资金的设立。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生态法研究室助理研究员林潇潇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当前在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领域的规范创设还处于摸索阶段,尚未形成层级完整的法律规范体系。亟须完善制度设计
大力提高执法效能
生态环境部在通报中称,举报奖励制度在鼓励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事业,拓宽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渠道,优化生态环境执法方式,提高企业自觉守法意识,推动实现“三个治污”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各地通过举报奖励制度,查办了一批大案要案,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生态环境部认为,举报奖励制度是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的重要举措。各地要深入推动实施,用好用足举报奖励制度,进一步提高这项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将其作为生态环境部门与人民群众沟通的连心桥,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满意度和幸福感。
在林潇潇看来,举报奖励制度是提高环境综合治理效果的有力保障之一,也是环境执法部门职权的一种体现,为了提高环境规制效果、防止行政机关权力滥用,有必要通过正式的法律规范创制,对这一制度加以确立及规范。 林潇潇认为,应在高层级法律规范中确定举报制度的核心内容、基本框架,比如相关部门的职权安排;确定适用范围的基本原则、举报制度的程序、当事人权利保护、对进一步完善规范的授权等。针对制度的细节性内容,如具体适用范围、奖励金额与标准等,则可以授权地方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如违法行为类型、财政收入、环保经费等因素自行确定。
梅宏认为,应严格规范举报奖励制度的程序,力求做到程序公正,建议生态环境部门在严格遵守相关实体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认真保障举报人的举报权利;依法保障举报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给举报人确定的答复。 林潇潇建议,强化对举报人的保护。如果举报人及其信息得不到妥善保护,举报人可能面临报复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即便设置了高额奖励,举报的积极性还是无法得到有效激发,应通过规范举报条件、设计科学完善的举报及奖励程序、设置合理的法律责任、配置严密的举报人信息保护机制等举措,在保证举报人举报便利的同时,强化对举报人的保护。
林潇潇提醒,还要防止举报权利被滥用,应当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完善如举报条件、上报信息内容、举报流程、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对举报信息可信度加以识别,对滥用举报权利的行为加以抑制。 在梅宏看来,举报奖励制度离不开政府监管,具体监管的对象可能涉及两种:一是对于“举报受奖励”行为本身的监管;二是对于“被举报企业的事后监管”。前者可以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进行监管,后者可以要求被举报企业定期汇报。
同时,细化部门与部门之间内部协议和程序。对涉及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举报,公安机关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构建内部交流机制,在联合执法、监测方面通力合作。借助公安执法的力量,弥补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取样固定证据环节的缺陷与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