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讯 记者黄辉 通讯员刘章林 施思 男子林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西门子的商标,制售“山寨西门子”产品销售牟利。近日,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6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至2020年3月,林某租用3处出租房,购买电脑、激光打印机等设备,以及输入、输出模组白壳等原材料,非法使用激光打印机打印西门子商标、制作外包装等,私自加工、生产假冒西门子商标的数据输入、输出模组半成品、成品,并通过网站对外出售牟利,销售金额为71.03万元。2020年3月25日,林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销售金额为71.03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在公安机关主动退缴24万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