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蓄电池堆积如山,厂房外的空地上流淌着带有刺激性气味的液体,土壤周围的树木早已枯死……”近日,对张某等人涉嫌污染环境案,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1年8月,张某等人涉嫌污染环境案被移送至尧都区检察院,其间,该院第一检察部检察官发现此案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启动内部线索移送机制,将有关线索移送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随后,两个部门组成联合办案组,赴污染现场开展自行调查勘验工作。审查过程中,该院发现临汾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法收集、贮存、处置废旧蓄电池,与张某等人共同造成了环境污染,其行为涉嫌犯罪,于是,尧都区检察院依法将该公司追加为该案被告人,追究连带赔偿责任。
经查,2020年10月,张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支某、郭某商议共同经营临汾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1月1日至5月6日,在公司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郭某与支某收集、贮存废铅蓄电池共计813吨,价值580万余元,并拆卸含电解液的废铅蓄电池,将电解液排放、倾倒至公司厂房西侧的空地里。李某向该公司提供废铅蓄电池共计100余吨,价值122万余元,尹某向该公司提供废铅蓄电池共计154吨,价值112万余元。
经鉴定,该公司在厂区西侧排放的废液对土壤环境造成损害,土壤环境损害价值约3万余元。
“我愿意认罪认罚,赔偿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后果。”5名被告人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在检察机关的督促下,积极缴纳环境损害赔偿金。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梁高峰 郭瑞华 张凯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