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租房用于开始赌场,贪图小利予以出租,结果这个房东与赌场主同罪,收租不到人民币3000元,却获刑并被罚款人民币5000元,真的是偷鸡不成蚀把米,得不偿失呀。2015年10月16日,经长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赌场主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罚金人民币40000元、房东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5年2月间,唐某鹏以每月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向张某琴租用其自家一楼的一间店面,3月份开始营业。6月份,因为生意很好,唐某鹏再向张某琴租用一间店面扩大经营。张某琴明知唐某鹏在其租用的店面内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仍提供场所给唐某鹏使用。
其间,唐某鹏在该店面内设置二台8人机型的“车、马、炮”电子游戏赌博机供他人进行赌博,并由本人经营管理,共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
2015年6月19日,公安机关查获该场所,缴获上述电子游戏赌博机、视频监控、电脑板等设备及计分的笔记本,并当场抓获张某琴。
2015年6月29日,唐某鹏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经查,2011年9月19日,唐某鹏因利用游戏机赌博被长泰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
2011年12月21日、2012年1月19日,张某琴因赌博分别被长泰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唐某鹏以营利为目的,设置多台赌博性电子游戏设备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某琴虽只是出租房业主,但其在出租店面时明知唐某鹏租房的作用为开设赌场,所以应认定为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