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其他几人分别乘坐王某、康某驾驶的车辆,至赤城县独石口镇水磨村闫家沟自然村的烽火台处,携带铁锹、铁锥、编织袋、绳子、手电等工具,采取昼息夜掘的方法连续进行盗掘。
2014年5月2日,韩某得知冯某某等人盗掘的消息后,便于次日凌晨2时许,伙同被告人麻某及“南南”、“悠悠”、“三哥”(在逃)等人驱车前往盗掘现场,在盗洞地面上作业的冯某等人见状即刻逃离,正在盗洞下盗掘的兰某某等3人被麻某等人抓住。麻某、韩某等人冒充公安民警即对兰某某等3人进行拍照、实施殴打,索要5万元人民币欲“私了”未果后,最终将被抓3人送至公安机关。2014年6月18日,李某某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经赤城县博物馆证明,河北省文物局认定,被盗掘的烽火台为河北省赤城县独石口镇闫家沟一号烽火台,是明长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赤城检方审查后认为,冯某、康某、代某、兰某某、兰某、李某违反国家对古文化遗址的管理制度,盗掘属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对其应以盗掘古文化遗址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韩某、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公安机关工作人员,采取威胁、殴打的手段,向他人索要财物,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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