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潘从武 通讯员王晨
2021年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检察机关完成一项重要改革,即依托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两级检察院,将全区27个环境资源类罪名的刑事案件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集中管辖,实行“捕诉一体”,统一办案标准,破解环保司法难题。
一年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两级检察院探索出一条集案件办理、恢复性司法、多方协作为一体的环境资源保护检察工作新模式,全年集中管辖办理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524起,同比去年全区检察机关环境资源类案件办案数量稳中有升,质量更高,实现良好开局。
2021年12月23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乌鲁木齐铁路运输分院会同自治区公安厅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局召开座谈会,总结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办理情况,进一步推进落实协作配合机制。会上,自治区公安厅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局副局长牟新峰感慨道:“一年来,我们与铁路检察机关克服跨地区移送、办理案件的诸多困难,形成打击合力,为新疆生态文明建设贡献了法治力量。”
据了解,2021年1月1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政法委批准,乌铁检察机关正式启动疆域内跨行政区划改革。在保留铁路运输检察机关原有检察职能的基础上,新增跨行政区划涉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检察职能和相关涉外民商事案件检察职能等。其中,涉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包括27个罪名,如污染环境罪、非法采矿罪、盗伐林木罪等,管辖面覆盖疆域内14个地州市。
随后,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导、推动各地方检察院与铁路运输检察院共同做好改革的思想和工作准备。
2021年6月8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与自治区纪委监委、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司法厅、乌鲁木齐海关缉私局正式会签《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疆域内跨行政区划管辖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并印发实施,标志着此项改革全面落地。
此后,乌铁检察机关积极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铁路运输法院等部门和单位沟通协商,先后制定《铁检机关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实施方案》《关于合作共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实施办法》《关于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建立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
在机制的引导下,乌铁检察机关又搭建起沟通桥梁——与当地林业和草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座谈,了解环境执法机关机构设置、职责权限、执法现状及存在的困难;与地州市26家森林公安机关及海关缉私局座谈,对涉环境资源案件受案标准、证据认定及异地关押等问题达成共识;与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召开联席会议,“会诊”刑事案件管辖、羁押、审判、执行等环节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建立铁路公检法日常协作机制。
2021年1月8日,库尔勒铁路运输检察院受理了3起由新疆和硕县公安局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涉嫌非法采矿罪,盗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刑事案件,这是乌铁检察机关受理的首批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
2021年,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机关主动作为,贯彻“办案中监督、监督中办案”理念,受理立案监督案件42件、监督撤案9件、纠正违法7件,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驻乌鲁木齐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落实线索共享机制,对专员办挂牌督办的126件案件进行重点监督,有力打击和惩罚涉环境资源犯罪,提升公、检办案质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在磨合中工作,在探索中前进。乌铁检察机关通过恢复性司法最大限度弥补因犯罪活动造成的环境资源损失,促进生态的恢复重建。
2021年5月28日,新源县塔勒德镇塔勒德村的一场公开庭审给当地村民敲响了警钟。
土地承包户韩某在塔勒德村承包了400亩草原,在未经相关部门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将草原变为耕地。案件起诉至法院后,检察官与法官多次沟通,决定“带案下村”,以公开庭审的方式给村民们上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韩某在法庭最后陈述中认罪认罚,他表示:“我已委托家人对草场进行恢复,请法庭对我从宽处理。”
针对没有赔偿履行能力的犯罪嫌疑人,乌铁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劳务代偿生态修复方式。目前,哈密铁路运输检察院正积极与哈密铁路运输法院、天山东部国有林管理局哈密分局沟通协调,探索建立生态修复司法保护试点基地。
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为做好环资类案件办理的“后半篇文章”,乌铁检察机关还实行“刑事检察+公益诉讼”办案模式,督促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堵塞管理漏洞。2021年,乌铁检察机关共针对不起诉案件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意见书38份、督促行政机关行政处罚16人次、罚款27万余元、补种树木8000余棵、恢复林地草地800余亩。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检察长马士军表示,“增绿护蓝”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系、使命所在,乌铁检察机关将进一步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在环境资源检察领域出实招、见实效,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