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院去年审结环资民商事案件4725件

2019-06-17 来源:法制网 热度:1320℃

法制网讯 记者梁平妮 通讯员段格林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一年来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了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成武介绍, 2018年,全省法院共审理涉及污染环境、乱砍滥伐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916件,结案852件;依法及时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民商事案件共4924件,审结4725件;审理资源、环保行政案件3613件,审结3326件;受理各类环境公益诉讼案件91件,结案56件。

发布会还公布了全国首份《关于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发生后,经磋商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可申请司法确认。但是,改革方案对司法确认的管辖法院、审查程序、效力等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容易产生混乱,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改革效果。”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李军坦言,因此,省法院起草并印发了《意见》,对适用范围、申请主体、申请时限、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司法确认的效力等进行明确,为下级法院规范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提供了基本遵循。

在申请主体上,《意见》将司法确认的主体扩大到了市级政府授权的县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

“《改革方案》规定的主体是省级、市级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但是,在实践中,各地反映省级、市级政府一般不直接开展执法活动,多是由县级政府部门开展。”李军解释称。

在管辖法院方面,《改革方案》仅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但具体是哪级法院并没有作出规定。因此,《意见》规定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由生态环境侵权行为发生地或损害结果发生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若赔偿协议由第三方组织主持磋商达成,也可由主持磋商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地环境资源案件已实行集中管辖的,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由集中管辖地法院管辖。

此外,民事诉讼法对司法确认案件,主要审查当事人达成的协议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意见》结合工作实际,还增加了审查赔偿协议是否真实、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是否适当、是否充分保护生态环境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