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保障民生典型案例
法制日报记者周斌
未经批准和办理相关手续,江苏省无锡市蠡湖惠山景区管理委员会在林地上盖场馆、修路、建观光电梯。接到群众举报后,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环保公益诉讼,将惠山管委会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惠山管委会通过异地补植进行生态损害赔偿。
“目前,惠山管委会已履行赔偿义务,补植林地7000平方米,超过了判决补植4500平方米的要求。”本案承办法官、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环保合议庭审判员朱加嘉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林地被建观光电梯
时间回溯到2012年6月,中华环保联合会接到群众举报称,惠山管委会在承建无锡动植物园项目时,未经批准和办理相关手续,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中华环保联合会实地调查发现,惠山管委会有3种擅改林地用途行为:规划范围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造场馆与道路,已被农林部门行政处罚;规划范围外占用林地建造观光电梯,尚有闲置空地一块;宕口地块闲置空地上,林木被砍伐、植被遭破坏,山土随意堆放。
当年10月9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向滨湖法院提起环保公益诉讼,要求惠山管委会恢复已经占用的林地用途,赔偿因砍伐林木、破坏植被等违法行为给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
“这是滨湖法院自2008年成立环保合议庭以来,第一次受理环保公益诉讼。”朱加嘉告诉记者,虽然当时确立公益诉讼的新民事诉讼法尚未实施,环境保护法对环保公益诉讼的规定也较为原则,但考虑到司法理应支持公益性环保,法院慎重受理了此案。
惠山管委会承认动植物园项目确实占用了部分林地,同时辩称,规划用地范围内占用部分已经缴纳了规费,等待相关部门审批;翻山电梯:本案中,法院选取能够充分弥补生态损害的行为罚而非金钱罚,使得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得以充分体现,这不仅是处罚手段从单一处罚到多重处罚的改变,更是司法处罚理念的跃升。
损害赔偿方式从原地恢复固化模式到异地恢复灵活模式也是一种新的拓展。异地恢复虽然不能恢复原有环境状况,但能够较好地恢复环境生态容量,达到生态平衡,符合恢复原状的法理精神。
对于惠山管委会提出的3套备选异地补植方案,法院要求被告在案件审理期间对补植方案进行了具体设计和网上公示,公示期内未有人提出异议,设计方案得到相关主管单位和原告的认可。结合补植方案的可行性和苗木选择的合理性、林木养护的便利性等综合因素,法院确定最终方案。法官在办案中充分考虑了公益诉讼的公众性,充分听取民意,吸收专业意见,以期裁判结果真正惠及一方百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