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幅广告牌坠落将老汉砸成“植物人”

2015-12-26 来源:法制网 热度:1574℃

    黄辉 法制网实习生张海宝

    近日,63岁的吕枝妮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请求撤销浔阳区人民法院就其丈夫周成仁被砸伤残责任纠纷案的一审判决,她认为一审判决对赔偿责任及其比例的划分是违背事实与法律的。

    2013年2月7日下午2点左右,周成仁因照顾生意需要,前往浔阳区长虹东路京九大市场F栋店面,途径市场大门口时,该处正上方横跨马路的巨幅广告牌突然坠落,将其砸伤。经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并治疗2个月,周成仁的生命得以延续,但出院时仍呈昏迷状态,刺痛无睁眼。经司法鉴定,周成仁构成一级伤残,终身需全部护理依赖。

    周成仁的“沉睡”无疑给妻子吕枝妮的精神带来了巨大的打击,但令吕枝妮焦虑不安的还有那无人买单的巨额医疗费,各责任方相互推诿,无意赔偿。

    虽然,一审法院判决天九广告信息传播有限公司(下称天九公司)、梁超承担70%赔偿责任,九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下称城管执法局)、浔阳区三产发展服务局(下称三产局)、宜昌宏信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宏信公司)各自承担10%赔偿责任,各方合计赔偿121万元。但是,该判决并未得到当事人的认可。吕枝妮、梁超、城管执法局、宏信公司均提出上诉,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要求撤销,或要求改判。

    一块广告牌的坠落,何以会引出多方看似并无联系的责任人?在这些相互推诿的责任人中有行政执法单位、公司、自然人,他们怎会在一个民事案件中同时出现?究竟谁该为这起侵权案件买单,让遭遇精神打击的吕枝妮不再因巨额的医疗费而不堪重负?

    出身“官家”十几年无人监管

    据了解,涉案广告牌使用了15年之久,而它的安全使用期应该只有2至5年。为什么在超出安全使用期10余年的时间里,没有任何一个部门或单位来对这本不应该继续经营的广告牌进行监管拆除呢?该广告牌的“出身”有其特殊之处。

    京九大市场系浔阳区政府扶持项目,于1994年开建,1997年竣工。2000年,浔阳区政府将该市场交由浔阳区市场建设服务局(后更名为三产局)管理,同时,要求对市场外面的门头、招牌等进行美化亮化。但该局初建,没有资金开展亮化工程。于是,该局以市场外三个广告位的经营权为条件,让京九广告信息传播有限公司(于2004年注销,下称京九公司)去完成亮化工程。

    京九公司取得广告位经营权后,设立了涉案广告牌进行经营,后来又转让给了天九公司,京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天九公司的总经理均为梁超。

    本应由政府单位出资完成的工程,却由私人垫资完成,广告位的经营权作为对价,成为了“官民”交易的筹码。不难想象,涉案广告牌的这一特殊“出身”,会给各监管部门的执法带来困惑。

    城市执法局认为,该广告牌早在该局成立前即已得到京九市场管理机构的认可。这种认可,根据京九大市场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授权,是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的。所以,在京九市场管理机构未向该局移交有关户外广告牌手续的情况下,执法局并非该广告牌的管理者。

    而京九市场的管理机构三产局指出,三产局并非广告经营者法律上的行政管理人,没有行政管理权力。按照政府文件,三产局只负责大市场的内部安全生产,对大市场外面的广告牌,无权力和责任进行监督管理。

    九江市工商局则表示,该广告牌所有权属于京九大市场,由于该市场系政府扶持对象等各种原因,位于大市场内部及两侧的户外广告位自1998年来,均未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

    城市中广告牌的设置直接关系一个城市的市容与市民出行的安全,本应处于职能部门严格的监管之下。擅自设立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是法律明文禁止的,法律适用具有普遍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享有高于法律规范的特权。但是,垮塌的涉案广告牌,相关单位却均以历史和政策原因为说辞,不承认对它有管理权,以致十几年来无人监管,俨然是浔阳区内的一块法外之牌。

    城管执法局消极执法是否应担责

    一审判决认为,城管执法局作为广告设施的审批、管理机关,在明知涉案广告牌较长时间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未依法采取有效的行政管理措施,是造成涉案广告牌倒塌伤人的间接原因。

    但城管执法局对此持有异议,认为该局未对涉案广告牌采取管理措施与周成仁的受伤结果并没有间接因果关系。因为根据《九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只有同时具备“未经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三种条件,该局才能采取限期清理拆除的管理措施。但该广告牌经过京九市场管理机构的同意,不是擅自设立,也没有影响市容,因此不能对其采取措施。

    该条文中所指的“未经同意”到底应该经过哪个部门的同意?这是立法用语不严谨所导致的语义模糊,但这能被城管执法局任意解释吗?

    《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此可见,作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城管执法局,对审批户外广告牌的设置责无旁贷,其他任何部门的“同意”,也不能取代城管执法局的“同意”。

    据了解,权责统一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职权,实际上也是赋予行政机关的义务和责任,行政机关必须积极履行,擅自放弃或不履行是行政不作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城管执法局有审批管理户外广告设置的义务,却在京九大市场的广告位上怠于行使职权,以致广告牌长期违法存在,并且长时间无人修缮,最终自然脱落,砸伤周成仁。该局消极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对周成仁的受伤结果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周成仁的代理律师说。

    三产发展服务局是否应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三产局也被列为被告,吕枝妮起诉三产局的理由便是三产局是该倒塌广告位的媒体所有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三产局似乎有意回避所有人的身份,其辩称:涉案广告牌所处地点为长虹北路路边,不属于我局管理职责范围内。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我局不存在受益的情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浔阳区三产局,前身为浔阳区市场建设服务局,2010年更名至今,是浔阳区政府直属的事业单位,负责浔阳区第三产业发展及商贸流通行业管理。

    在京九大市场刚成立不久时,三产局因无钱搞亮化工程,便与梁超所代表的京九公司有一个垫资协议。“该局领导要求我先垫资,把美容亮化搞好,就给三个广告位给我,让我经营,以抵美容亮化所用的资金。这三块牌子都在京九市场内,管理权归京九市场,使用权归我自己。”梁超说。

    涉案广告牌究竟归谁所有?各方意见不一。一审判决认定:三产局因抵偿亮化资金问题,将广告位的使用权抵偿给京九公司,系出租广告位的实际受益人。但该判决同时认为,所有权人未能履行管理职责只是造成周成仁受伤的间接原因之一,应承担10%的次要赔偿责任。

    “三产局与梁超所代表的广告公司已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结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代理律师指出。

    职务行为能否成为免责理由

    从京九公司到天九公司,梁超的身份虽然从法定代表人变为公司总经理,但是在涉案广告牌诞生至塌落的15年中,广告牌的实际经营事务一直是由他操办的。因此,一审判决认为,梁超是涉案广告牌的实际经营者,应与天九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梁超指出,涉案广告牌早已转让给天九公司,仅凭他在公司业务合同上的签字就认定他是广告牌的实际经营者,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因为他是以总经理的名义签字并加盖了天九公司公章的。天九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有限公司,应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对外开展的经营活动应由天九公司承担责任,让员工承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对此,代理律师认为梁超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涉案广告牌是一块未经行政审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违法广告牌,即使有关转让为事实,其转让也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属无效。所以违法广告牌的设置者、实际经营人、转让人与受让人均应对周成仁的受伤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时至今日,本案种种争议尚未尘埃落定。如果不是街头的这场飞来横祸,66岁的周成仁应该还在京九大市场悠闲自在地经营着自己的小本生意。然而,一年过去了,“植物人”周成仁还在病床上“沉睡”。吕枝妮可能再也无法“唤醒”丈夫陪自己唠嗑,但是相关责任人是否应不再逃避,主动为周成仁的余生负责,让孤独的吕枝妮能陪在丈夫的床边直至终老?将继续跟踪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