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宁旦 员黄彩华
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联新电镀有限公司原员工苏某因涉嫌排放有毒物质污染环境,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据悉,这是东莞首宗涉嫌触犯污染环境罪的刑事案件。今天上午,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苏某被指控污染环境罪一案。
法庭上,苏某当庭认罪,但称自己只是一个打工仔,排污系受老板指派,并无过错。联新电镀公司是否构成单位犯罪及其经营者林某是否担责,成为庭审辩论焦点。目前本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公诉机关指控称,现年26岁的湖南男子苏某与谭某(另案处理)原系东莞市虎门镇沙角凤凰山工业区联新电镀有限公司的员工,负责污水排放工作,该公司经营者为林某(另案处理)。2013年9月26日,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对联新电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违反规定私设排污口,存放于废水处理设施集水池的废水未经处理,用抽水泵经私设管道抽到另一集水池,再由私设排放口排入下水道。
2013年12月,苏某辞职离开了公司。2014年2月8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在湖南省怀化市安化火车站将苏某抓获。
经监测,采样废水里污染物的排放限值总铬超283倍、六价铬超6.18倍、总铅超1.3倍、总镍超139倍。
起诉书称,苏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苏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当庭认罪,但对其指控的细节有异议。苏某称,“我只是个打工仔。是老板安排我怎么做就怎么做。”
苏某称,2005年5月他入职联新公司任保安。2009年有同事辞工,被老板安排顶替去做污水处理,一直到离职。调岗前后,均未受过岗位培训,是老板教的废水处理流程。他过去时,另一个同事谭某就在,没有分工,都是做一样的工作。用来排放污水的池子,他去的时候就有了。排污的相关设备和工艺,他不是技术人员,并不清楚。不正常的排污流程是老板设计的,也是老板让他这样做的。环保部门3次检查,结果排污超标。超标结果老板肯定是知道的,但没有整改。
苏某说,向老板反映过,但处理后还是超标。从2009年到2012年处理污水三年半,他也不知道污水怎样处理才达到排放标准,因为公司并无设备检测废水是否达标。他们一般是用试纸去试,试纸显示没有超标。工作时间是从早上7点到晚上10点,月薪2800元到2900元,工作时间长短不影响工资。2013年9月26日环保部门检测标本超标那天,他没上班。具体如何超标,他不清楚。2013年12月26日,因为工厂老板要换人,他和谭某同时辞职。
当被问到是否知道排污后果严重时,苏某称,“我不知道,我只知道我是个打工仔。”
检察官出示的证据显示,联新公司经营者林某因证据不足未被逮捕,已被取保候审。林某称超标排污系员工私自排放,可能是为了节省工作时间。
苏某反驳质疑称,偷排对我有什么好处?!苏某的辩护律师称,苏某的工资是按上下班时间,不存在为了节省干活时间而去偷排。环保部门的相关函件表明本案应当是单位犯罪。检察官回应称,对于林某的问题,检察机关已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在庭审辩论阶段,苏某称,他是在不知道违法的情况下触犯法律,处理这么久也不知道排污超标,“我只是一个打工仔,为了养活老婆小孩,这也有错吗?”
苏某的辩护律师称,排污行为是联新公司的单位行为,苏某是履行职务,并非其个人行为。环保部门的相关文件显示,排放超标电镀废水的是联新公司,但公诉机关并未追究该公司的刑事责任。如果涉案排污行为构成犯罪,根据刑法规定,应当对单位和直接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本案不追究联新公司及其经营者林某的法律责任,就失去了追究苏某的依据。
“苏某只是一个普通工人,排污管道设备的购买和搭建超出一个打工仔所为,对其无利可图缺乏行为动机,更不可能不经过管理人员同意私购设备并搭建。超标排污的受益者是公司和经营者,该受益与苏某无关。”该辩护律师说,苏某的工资与上班时间挂钩,不存在为节省时间给自己获利的说法。而公司经营者林某自称从1996年在联新公司工作,从事电镀行业近20年,其称对私设管道排污的行为不知情属无稽之谈。目前只有林某一人的证言称排污是苏某的个人行为,并无其他证据佐证。苏某为了谋生听老板安排排污,并不知会触犯刑法,其主观恶性不大,希望法院从轻判处缓刑。
对此,公诉人表示,目前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经营者林某主观上明知排污行为超标或是单位授意员工不按正规程序排污,侦查机关暂未对林某移送起诉和本案未认定单位犯罪,主要是基于证据的考虑,有一定的客观原因。苏某是直接排污者,不能以其是打工者的身份为由免责。
法制网东莞(广东)6月30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