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第一案”在案发地开庭

2019-10-31 来源:法制网 热度:1176℃

法制网记者丁国锋

长期以来,长江渔业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不仅承受着沿岸城市污水、企业超标排放的“夹击”,更是被屡禁不绝的各种非法捕捞行为持续伤害。其中,素有“软黄金”之称的鳗鱼苗因人工繁殖培育技术存在瓶颈,在靖江等长江江段铤而走险捕捞的野生幼苗,成了非法交易的“紧俏商品”。

2019年10月18日上午10点,南京环境资源法庭2019年6月揭牌成立以来的首起案件——由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王小朋等59人特大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公益诉讼案,在靖江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当天,作为江苏落实长江大保护战略、呼应2020年开始的为期十年长江全流域禁捕重大决策,展示江苏法院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司法态度、提高环境资源审判社会影响力的重要举措,全省6家生态功能区环资法庭当天同步对20余件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集中审理和宣判。

2018年4月,江苏泰州靖江警方捣毁了一个特大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犯罪团伙,系国家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以来,发生在长江流域的全国首例从捕捞、收购到贩卖实施“全链条”打击的一宗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后经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审理,将禁渔期内使用“绝户网”等禁用渔具非法捕捞鳗鱼苗的丁林根等34人,以及非法统一收购和出售鳗鱼苗的王小朋等19人等共计53名被告人,分别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了刑罚。

2019年7月15日,泰州市检察院以王小朋等人实施的的行为,破坏了长江生态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由,向南京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除了已被刑事判决的被告之外,6名因情节轻微未被刑事处罚的违法参与者也在此次公益诉讼中一并列为被告出席了今天的庭审。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实施的非法捕捞、贩卖、收购长江鳗鱼苗的行为,形成了破坏长江生态资源的利益链条,主观上对侵害长江鳗鱼资源获利具有共同的认识,客观上捕捞、贩卖、收购行为互为原因或条件,相互结合共同导致了长江生态资源的破坏,属于共同侵权行为。

检察机关当庭要求法院判令59名被告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请求判令被告对其所造成的鳗鱼资源损失和其他生态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鳗鱼资源损失按30元/条以计算,其他生态资源损失按鳗鱼资源损失的1.5至3倍计算,其中王小朋等13人对116999条鳗鱼苗造成的生态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他相关被告对其贩卖鳗鱼苗数额造成的生态损失承担相应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主要围绕生态资源损失如何认定,本案中捕捞者、收购者、贩卖者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各被告已收缴的违法所得是否应当在赔偿金额中抵扣等三个焦点进行了辩论。被告代理律师主要就捕捞行为和收购行为对生态环境损害因果关系、鳗鱼苗资源损害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依据等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

“不钓三月鱼、不打四月苗。”检察官陆红梅在庭审期间以图文形式,就被告捕捞方式的毁灭性、危害性认为,长江生物完整性指数已经到了“无鱼”等级,被告用网眼仅“针尖”大小的“绝户网”捕捞,还造成了刀鱼等其他珍稀鱼类损失,对长江生态资源损害严重。收购和贩卖行为相互作用,收购者与渔民订下保底价格刺激了捕捞鳗鱼苗行为,且明知捕捞鳗鱼苗必须使用禁用渔具,还持续反复实施收购,两者在一条利益链上不是单独实施危害长江生态资源行为,因此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周彦锋作为专家辅助出庭人出庭作证,接受被告律师发问。“近30年来过度捕捞直接影响到长江物种衰退和灭绝,还造成经济资源枯竭,鱼类越捕越少,渔民越来越穷。”周彦锋说,渔民不仅捕捞名贵鱼类,还捕捞了很多野生鱼虾贝蟹、鱼卵浮游生物,而这恰恰是江豚等长江生态食物链中的组成部分,对生态资源损害巨大。

由于案件重大,南京环资法庭为此由3名法官、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制大合议庭审理,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等多家中央、省市媒体对庭审进行了全媒体直播,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旁听了庭审。庭审还邀请了全国律协环境资源与能源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韩旗、江苏省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李义松、江苏省水产学会常务理事、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张胜宇等作为技术专家旁听了庭审。

最后陈述期间,被告代理律师分别代表报告,当庭对捕捞、贩卖行为深刻表示了道歉。审判长陈迎作了庭审小结,庭审没有当庭宣判。

江苏省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河海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义松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认为,长江鳗鱼越来越少,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将其纳入2019年7月更新的《濒危物种红色名录》。采用“绝户网”在禁捕期、禁捕区高频多网同时捕捞鳗鱼苗,切断了鳗鱼生命周期的重要环节,对鳗鱼物种造成毁灭性破坏,也对长江生物多样性造成难以修复的破坏,相关领域法律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