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桂林市一名公司营收员由于挪用公司资金进行炒股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截至2016年1月14日共计挪用人民币300余万元,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06年8月,犯罪嫌疑人李某与桂林市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劳动用工合同。2008年12月17日,李某调至该运输公司汽车材料分公司担任营收员,主要负责公司下属加油点的销售现金收入及记账、大客户加油的销售赊销款款项催收工作。
2015年4月27日,犯罪嫌疑人李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让该公司大客户余某将2015年2月份的公司油料款分两次共计39万元人民币,通过银行汇款的方式直接转入其工商银行私人账户上。同日,李某将该款项转入其自己的股票账户,并通过融资融券的方式购买了76万余元的五种股票。直至2015年6月29日犯罪嫌疑人李某才收取了该笔油料款的解款单交回给公司财务入账。
2016年1月15日,该运输公司向桂林市象山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同日下午,犯罪嫌疑人李某到象山经侦大队自首,如实交代了其利用担任该公司材料分公司营收员的职务便利,从2013年起将收取的公司油料款挪用至其私人账户进行炒股,截至2016年1月14日共计挪用人民币300余万元无法归还公司的犯罪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