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钦州市灵山县佛子镇卫生院原副院长李秉贺伙同他人套取国家农村改厕项目补助款共计人民币135200元,近日,由广西灵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以李秉贺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2008年灵山县在石塘、佛子、丰塘、伯劳4个镇开展农村改厕工作,每改厕户补助卫生间门一扇及现金人民币300元。佛子镇当即成立了2008年农村改厕工作领导小组,时任佛子镇卫生院副院长的李秉贺和时任该院院长的徐某某为副组长,赖某某等4名村支书为小组成员。改厕工作完成得到县财政拨付的专项资金后,李秉贺和徐某某向赖某某等人提出改厕补助款每座留100元给各村支书后,余款留在佛子镇卫生院,不发给村民。其后,李秉贺将空白的农村改厕项目农户领取现金补助签领表给赖某某等人伪造村民签字后交给自己。赖某某等人先后从佛子镇卫生院写收据领取改厕项目款共128000元。李秉贺拿农村改厕项目农户领取现金补助签领表从佛子镇卫生院领取改厕项目款72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秉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开展农村改厕工作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套取国家农村改厕项目补助款,数额较大且属于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应当以贪污罪追究被告人李秉贺的刑事责任成立。根据被告人李秉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