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第十八届中央委员,全国政协原常委、港澳台侨委员会原主任孙怀山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孙怀山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搞团团伙伙,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公款宴请,安排有关单位公款接待家属旅游;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品、礼金,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其子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孙怀山身为中央委员,政治上对党不忠诚,经济上贪婪,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受贿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孙怀山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党的十八大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予其开除党籍的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孙怀山简历
孙怀山,男,汉族,1952年7月出生,江苏省涟水县人。中共党员,哈尔滨工业大学毕业,硕士学位,曾任全国政协港澳台侨委员会主任。中共十八届中央委员,中共十七大代表,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常委。
1970年—1973年,江苏省金湖县农机厂工人,农村工作队队长、副指导员;
1973年—1978年,共青团江苏省金湖县工业系统团委书记、共青团金湖县委书记;
1978年—1987年,共青团中央办公厅秘书处干事、副处长、处长;
1987年—1994年,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副主任、主任;
1994年—1999年,全国政协办公厅正局级干部、行管局局长、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兼中协服务开发中心(服务局)总经理(局长);
1999年—2008年,十届全国政协副秘书长、机关党组成员;
2008年—2010年,十一届全国政协常委、副秘书长、机关党组成员;
2010年—2013年,十一届全国政协常委、副秘书长、机关党组书记;
2013年—2015年,十二届全国政协常委、常务副秘书长、机关党组书记(正部级);
2015年—2016年,十二届全国政协常委、常务副秘书长、机关党组副书记(正部级);
2016年—,全国政协港澳台侨委员会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