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某是某书记的司机,从给书记面子的角度讲,能关照的话也应该关照一点。”曾任安徽省马鞍山市建管处总工程师的赵某这样说。
正是吃透赵某等人的心理,马鞍山市纪委某领导的司机尚某利用“为领导开车”的身份,为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收受钱财。近日,尚某因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获刑。
“领导司机”帮人消灾
今年44岁的尚某是望江县人,2008年6月至2011年11月期间,他被聘用为马鞍山市纪委原主要领导的专职司机,后在马鞍山市博望区交通运输局工作。
2010年4月,马鞍山市围屏建安公司与太平建安公司因涉嫌串标被查处,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过承揽工程的个体施工者李某找到尚某,请求其出面摆平此事,并允诺会给好处费。尚某接受请托后,找到负责处理此事的时任市建管处总工程师赵某,表明了身份和来意。随后,在赵某的关照下,本应被处以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两家公司,被改成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事成之后,尚某收受好处费5万元。
时隔两个月,李某等人挂靠的围屏建安公司又被举报存在违反投标规定的行为。轻车熟路的李某再次向尚某求助,后通过其得到马鞍山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负责处理投诉工作的陆某指点,私下与投诉方协商撤诉,解决此事。尚某又获得好处费7万元。
尚某只是一名司机,为什么仅凭一两句话就能摆平这些事?
“尚某找过我好几次,说他是某书记的司机。实际上我跟尚某并不熟,主要是考虑某书记的面子,才答应尽量关照……”赵某说。
陆某的理由与赵某如出一辙。他也称是为了给老领导面子,才给尚某出点子。
“领导专职司机的职责不仅是开好车,还要帮领导处理很多工作、生活中的琐事,成为领导的亲信。当领导的专职司机出去找人办事时,受托者常会想:这是不是领导的意思?因此便不敢得罪。”承办尚某一案的博望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告诉记者,有时候这些司机说的一句话,比其他公职人员还管用。
定罪量刑缺明确标准
博望区检察院指控,尚某作为市纪委主要领导的专职司机,作为与该领导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领导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请托人贿赂款共计12万元,数额较大,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官告诉记者,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有所不同,其犯罪主体范围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以及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而受贿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尚某担任市纪委主要领导的专职司机,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与该领导关系的亲密程度远胜于其他普通社会人群。在该领导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他利用该领导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请求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帮忙处理请托之事,从而获得请托人的好处费,符合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构成条件。法院经审理认为,博望区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
这名检察官还分析说,目前对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认定,在法理上还存在一些争议。一般而言,认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一个标准是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密切关系,符合这一标准的囊括了领导身边几乎所有的社会关系,包括同乡、秘书、战友、同学等。不过,在判断这些人是否属于有密切关系时,应该遵循事后判断原则,即要看这些人在利用关系时是否得到别人的认可。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量刑也缺乏明确统一规定。”该检察官说,因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社会危害性比直接利用职权受贿要轻,因此在量刑上也较轻。在这起案件中,尚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8万元,其违法所得12万元也被依法追缴。
“其实,进入立案侦查阶段的利用影响力受贿案数量很少,尚某案在马鞍山市是首例。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一方面在于顾及到领导的颜面,对涉案数额不大的一般作违纪处理;一方面则是受贿行为多是背着领导暗自操作,在证据搜集上很难做到扎实到位。”这名检察官说。
检察官建议,应该建立领导身边人教育管理规定,规范他们的言行,强调不能插手人事、财政、不能泄密等。如果条件允许,还应该定期对领导身边人进行考核。具体到领导干部专职司机这一行业,可以结合公车改革,精简司机数量,并制定相应管理细则和惩治措施,让他们回归本职工作,防止其成为“隐形特权人”。
让权力影响力止于公开
一个司机,凭着与领导关系亲近,便可狐假虎威帮人牟利敛财,此类看似不可思议的事情却时常出现。再把司机这个范围拓宽一点,领导的妻子、弟弟、同学扛着大旗帮人平事收钱的案例也不鲜见。我们常说,在对领导干部进行廉洁教育时,不能忽略了他们的身边人。然而,领导干部的身边人何其多,不可能监督每一个身边人,领导干部也不可能将他们一一找来谈话。如何遏制这种变相的权力寻租?归根结底还是要强化权力的监督,将权力置于阳光下。这一说法或许有些老生常谈,但从实践来看,只有将各种大大小小的权力一一晒出来,才不至于有暗箱操作的空间,才不至于有看领导面子办事的情形发生,才能将领导的影响力降至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