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海口中院公开审理一起涉嫌受贿案件,被告吴某并非国家工作人员,也没有稳定的工作,为何他人向他行贿?原来,吴某主要为其堂姐夫“打工”,是受贿链中的“二传”,而其堂姐夫陈江案发前为海口市美兰区商务局局长,在担任演丰镇镇长期间,陈江先后两次收受贿赂共计1102万元,均由吴某代收。去年,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陈江有期徒刑13年。吴某被检察机关认定为同案犯,以犯受贿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昨日,海口中院法庭并未当庭对吴某做出判决。
2003年1月至2010年7月,陈江担任美兰区演丰镇镇长。2009年下半年,吴骏东为操作演丰热作场和广东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间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成立了海南天×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并找到陈江要求提供帮助,承诺给予陈江“好处费”,并提出让陈江的“小舅子”吴某冒充演丰热作场的土地租户,代收“好处费”。随后,吴骏东分两次共将1102万元汇至吴某的银行账户。去年年底,省高院以受贿罪判处陈江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在促成演丰热作场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吴骏东还向吴坤孟(当时任演丰镇镇委书记,已判刑)行贿600万。去年年底,省高院以行贿罪判处吴骏东有期徒刑6年。
公诉机关认为,吴某共同参与了陈江受贿1102万元,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现场, 吴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并不否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