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清洁公司前任管工就一名清洁工人的工作调配安排,向对方收受贿款,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诉。被告今日(一月七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判入狱四个月。
张爱和,三十六岁,力新清洁有限公司(力新)前任清洁管工,早前承认一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
裁判官杜浩成判刑时指被告干犯的罪行性质严重,本案的判刑起点为监禁九个月,但考虑到她认罪及与廉署合作,故将刑期减至四个月。
案情透露,被告于案发时为力新清洁管工,该公司为何文田一个商场的清洁服务承办商。
被告于二零一七年十月五日向一名任职清洁工人的下属表示,她为确保该清洁工人能继续在该商场工作而宴请了其他人士,故要求该清洁工人向她支付一千四百元,否则她会将对方调派往其他地点工作。
该清洁工人于翌日将事件向廉署举报。
案情透露,被告于二零一七年十月十六日催促该清洁工人付款,其后她从该名下属收取有记号的款项后,被廉署人员拘捕。
力新确认该公司禁止其员工向清洁工人索取利益及/或从清洁工人接受利益,作为就清洁工人的聘任或工作调配安排提供协助的报酬。
力新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廉署人员魏彦强代表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