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工程公司前雇员向五名工人索取及收受共逾六万五千元非法回佣,使他们获聘于东涌一个建筑地盘工作,早前被廉政公署起诉。两名被告今日(八月十三日)在屯门裁判法院各判入狱三个月。
王运才,五十九岁,宏远(香港)工程有限公司(宏远)前管工,及梁梓国,六十二岁,宏远前工人,被裁判官叶启亮颁令向宏远分别归还一万九千五百五十元及四万五千八百元。
裁判官判刑时指,两名被告策划的非法回佣勾当,涉及的金额大,受影响的工人多,而且持续了一段长时间。
裁判官斥责两名被告所犯的罪行性质严重,而且毫无悔意。
王运才及梁梓国早前同被裁定三项串谋与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条。
梁梓国另被裁定六项罪名成立,即五项代理人接受利益及一项代理人索取利益,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而王运才亦被裁定两项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成立,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a)条。
案情透露,王运才及梁梓国于案发时分别是宏远的管工及工人,该公司获外判为新界东涌一个建筑地盘进行电力装置工程。二人负责为该工程招聘电工。
一名工人经梁梓国安排于二零一六年十二月起在该地盘工作。梁梓国其后告诉该工人,宏远会向他支付每日一千一百元的工资,但他需于每月底透过梁梓国向王运才交还每日四百元计的款项。
该工人相信若他不答应要求便会遭解雇,于是在二零一七年一月至四月期间,先后四次向二人支付共二万零八百元现金回佣。
梁梓国于二零一七年初向另一名新聘请的工人表示,向老板支付回佣是本地建造业的行规,并向对方索取每日四百元的回佣。该工人相信被告所言,于二零一七年二月至五月期间,先后五次向梁梓国及/或王运才支付合共三万三千四百元现金回佣。
第三名工人应王运才的邀请,于二零一七年二月起以日薪一千三百五十元在该地盘工作。该工人为免被解雇,答应王运才向他索取每日一百五十元回佣的要求,并于二零一七年三月至四月期间,向王运才支付五千五百元现金。
案情又透露,梁梓国于二零一七年二月雇用了一名学徒,并要求对方向其老板支付每日四百元的回佣。该学徒其后支付五千六百元予梁梓国。
梁梓国又于二零一七年四月要求第五名工人向他支付每日四百元现金回佣。该工人拒绝其要求,并于一个月后辞职。
宏远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控方大律师张娴珠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何慧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