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诉三人涉嫌就二零一六年立法会选举非法招致选举开支

2021-07-26 来源:香港廉政公署 热度:1350℃

廉政公署今日(七月二十六日)落案起诉三人在二零一六年立法会换届选举中作出非法行为,控告他们并非候选人或任何候选人的选举开支代理人,而在两份报章刊登六个广告,招致选举开支共逾二十五万三千元。

廉署早前接获投诉,指称有人涉嫌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而展开调查。于征询律政司法律意见后,落案起诉戴耀廷,五十七岁;叶剑青,五十五岁;及石守正,五十岁。

三名被告同被控四项在选举中作出招致选举开支的非法行为罪名,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23(1)条。三人将于星期五(七月三十日)在东区裁判法院应讯,以待案件转介区域法院答辩。

控罪指戴耀廷、叶剑青及石守正,并非候选人或任何候选人的选举开支代理人,在二零一六年九月四日举行的二零一六年立法会换届选举中作出非法行为,即在该选举中或在与该选举有关连的情况下,透过鸡蛋同盟有限公司(鸡蛋同盟)招致选举开支共逾二十五万三千元,以用于在《明报》及《苹果日报》刊登六个广告。

戴耀廷在该选举前曾分别透过电台节目、记者会及社交媒体向选民介绍一项投票计划,其目标是透过招募选民根据该计划提供的建议投票予某些候选人,以达致过半数当选议员均来自某特定群组。宣传该计划及其目标的广告,分别在二零一六年八月九日、九月二日及四日刊登于《明报》及《苹果日报》。

廉署调查发现,鸡蛋同盟就该三个刊登于《明报》的广告支付了十三万三千五百四十元,并就另外三个刊登于《苹果日报》的广告支付了十二万元。叶剑青及石守正同为鸡蛋同盟董事及该公司银行帐户的授权签署人。

选举事务处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23(1)条订明,任何人如非候选人亦非候选人的选举开支代理人,而在选举中或在与选举有关连的情况下招致选举开支,即属非法行为。

任何为促使或阻碍某候选人或某些候选人当选而招致的开支,均被视作选举开支。廉署发言人提醒公众,只有候选人或获候选人书面授权为其选举开支代理人的人士,方可招致选举开支。

廉署已陆续为即将举行的公共选举推出相应的宣传教育计划,提醒候选人、选举代理人及选民必须遵守《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有关计划包括举办多样化的活动及制作参考资料,例如法例简介会、地区快闪宣传活动、广告、资料册、短片、海报及单张,向选举持份者加强宣传廉洁选举的信息,包括提醒候选人、助选人士及其他人士注意有关招致选举开支的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