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再通缉五人涉嫌煽惑他人立法会选举不投票违反选举条例

2021-12-18 来源:香港廉政公署 热度:1276℃

廉政公署获裁判官签发手令,通缉五名人士,他们涉嫌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条例》)第27A条,即「在选举期间内藉公开活动煽惑另一人不投票或投无效票的非法行为」。

廉署早前就有人涉嫌在2021年立法会换届选举(立法会选举)中违反《条例》第27A条展开调查,并根据既定程序,就调查结果向律政司征询法律意见。有关法律意见认为,有足够证据向四男一女作出检控。

张昆阳,25岁;李家伟,25岁;刘珈汶,26岁;及李轩朗,28岁;同面对一项控罪,违反《条例》第27A(1)条。张昆阳另面对两项相类罪行。

张昆阳、李家伟、刘珈汶及李轩朗涉嫌于本年12月16日藉公开活动作出非法行为,即透过社交媒体平台广播四人之间的讨论,煽惑他人在立法会选举中不投票。

张昆阳又涉嫌于本年12月15日藉公开活动作出非法行为,即在其两个社交媒体专页上展示两篇贴文,煽惑他人在立法会选举中不投票。

罗冠聪,28岁,亦面对一项控罪,违反《条例》第27A(1)条。他涉嫌于或约于本年12月3日藉公开活动作出非法行为,即在一个网上会议上发言,煽惑他人在立法会选举中不投票。

因该五名人士已离开香港,廉署今早(12月18日)及昨午(12月17日)分别向裁判法院申请手令,通缉五人归案,并获裁判官签发有关手令。

就有人涉嫌在立法会选举中干犯《条例》第27A条罪行,廉署至今拘捕10人,当中二人已被起诉;另有七人正被通缉,包括上述五人。有关调查现在仍然继续。

立法会选举提名期于10月30日展开,根据《条例》,由当日起直至投票日(即12月19日)被界定为是次选举的「选举期间」。《条例》订明,「公开活动」包括向公众作出的任何形式通讯,以及向公众分发或传布任何材料。《条例》适用于一切与选举有关的行为,不论该行为是在香港境内或在其他地方作出。任何人士干犯《条例》第27A条,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监禁三年及罚款20万元。

立法会选举将于明日(12月19日)举行,对于个别人士在互联网持续呼籲他人杯葛有关选举,廉署重申,公开呼籲他人杯葛选举,有可能触犯《条例》第27A条。廉署再三提醒市民必须严守法规,切勿参与不法呼籲或转载相关违法内容,共同维护选举廉洁公平。廉署会继续严正执法,打击操控或破坏选举的行为,以确保选举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