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历来是党和政府在不同时期内的重点工作之一,对这类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也在逐年加大,然而,总有一些人为贪小利不惜利用职务之便以身试法。8月7日笔者了解到,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挪用公款案,依法判处被告人赵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处赵利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两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6日,被告人赵军利用其担任博爱县柏山镇贵屯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主任的职务便利,伙同该村报账员赵利,将赵利经管的博爱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征用贵屯村一街的土地补偿款30万元挪借给焦作市鹏鑫橡胶生产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苏亮用于购买橡胶生产所需原材料,进行营利活动。苏亮于2013年11月1日将该款归还,并支付赵军18000元利息,被告人赵军分给被告人赵利9000元,余款自己占有。并用于各自个人生活支出。
2014年2月17日,博爱县检察机关在侦破其他案件询问被告人赵军、赵利时,二被告人主动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将各自非法所得的9000元退交检察机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军、赵利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管理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预谋将领取并经管的土地补偿款挪用30万元让他人从事经营活动,数额巨大,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二被告人是在检察机关询问其他案件情况时,如实供述自己未被检察机关掌握的此起挪用公款犯罪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且案发前,所挪用的公款均已归还,案发后,非法所得均已退交,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