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立法会选举候选人提交虚假申报书图诈选举开支判囚两个月

2023-02-22 来源:香港廉政公署 热度:705℃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诉一名2020年立法会换届选举(2020年立法会选举)社会福利界候选人,控告他向选举事务处提交虚假选举申报书,及企图欺诈选举开支合共24,000元。被告今日(2月22日)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入狱两个月。

曾锦荣,28岁,早前承认一项作出提交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选举申报书的舞弊行为,违反《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20条;及一项企图欺诈,违反《盗窃罪条例》第16A条及《刑事罪行条例》第159G条。

裁判官王证瑜判刑时表示,由于控罪严重,须判处被告即时监禁。他以监禁三个月为量刑起点,考虑到被告认罪,将刑期扣减一个月。

案情透露,被告于2020年7月30日向选举事务处递交提名表格,在2020年立法会选举社会福利界参选。选举原订于该年9月6日举行,由于疫情关系,政府于7月31日宣布该选举延期一年举行。

根据《紧急情况(换届选举日期)(第七届立法会)规例》及《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包括被告在内的候选人须于2020年9月29日或之前向选举事务处递交选举申报书。选举申报书须列出候选人在选举中所有的选举开支及选举捐赠。

上述规例订明,合资格人士有权从政府收取相等于申报选举开支的款项。政府宣布2020年立法会选举中止之后,被告有权向政府申请款项。

被告于2020年9月29日向选举事务处递交连同支持文件及申索表格的选举申报书,申请政府支付款项。被告在选举申报书上作出声明,他曾招致选举开支合共24,000元以聘请三名选举助理。

选举事务处对上述选举开支存有怀疑,因此没有批出被告的申索,并将其转介给廉署跟进。廉署调查发现,上述三名被报称选举助理的人士既没有协助被告竞选,也没有因而收取薪金。其中一人并不认识被告,另外两人则因其他原因在某些文件上签名。

《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第20条订明,候选人如在选举申报书作出明知虚假或具误导性达关键程度的陈述,即属舞弊行为。

选举事务处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今日由高级检控官戚雅琳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黄志刚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