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27日,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南城县人民法院原刑事审判庭庭长吴建明被临川区人民法院以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
经审理查明,吴建明在担任被告人刘华林挪用公款一案的审判长期间,徇私舞弊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被告人,予以暂予监外执行,其行为构成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
吴建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非法收受被告人刘华林亲友贿赂款共计3.12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据悉,2014年6月,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期间,抚州市检察院发现该案线索后,遂指定交办临川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在抚州市检察院的统一指挥下,临川区检察院成功侦破该案并提起公诉。临川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