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将底价透露给了卖方负责人,卖方负责人在底价基础上加价3000万元据有己有。一笔矿权交易就“获利”3000万元。
这个案件的“当事人”是原任山东枣庄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枣矿集团”)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王明南。
在今年1月份,山东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明南案作出了一审判决:王明南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30万元。
虽然法律规定上诉不加刑,但案件宣判后,王明南没有提起上诉。按照法律程序,死刑案件还是要经过上级法院的复核。王明南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复核期间提出,“尽管未上诉,但(一审法院)认定其贪污3000万元与事实不符。”但其未提供新的证据。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是,核准原审法院的判决。
日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的刑事裁定书揭开了这一笔矿权交易就可以“获利”3000万元的内幕。
2008年6月前后,枣矿集团决定收购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旗金正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金正泰”),原金正泰董事长高某甲(刑事裁定书的用语)到枣庄与枣矿集团谈判,当时金正泰方面确定的底价是枣矿集团收购金正泰65%的股权需要支付的对价是6.5亿元。
但这一价格枣矿集团不能接受,因为他们心里底价是6亿元以下,5.8亿元也可以,5.9亿元也可以。
枣矿集团的这一心里底价随着王明南与高某甲的一次夜谈而改变。
根据刑事裁定书的内容,2008年6月4日,高某甲与其他2位金正泰股东到枣矿集团商谈股份转让事项,要价为6 . 5亿元,当时感觉枣矿集团有意拖延,其三人商量再做出让步,商定将总价定为6亿元,高某甲出面与王明南联系沟通,让他帮忙。当天晚上,王明南到了高某甲所在枣矿集团接待中心的房间,问其底价是多少,高某甲说只要拿到6亿就行,多出的钱是你的,王明南听后当时没有说别的。
得知了对方的底价与回报信息,王明南的态度改变了,不再坚持6亿元的心里底价。在王明南走后,高某甲等三人确定将报价减少1000万元,也就是报价6.4亿元。当晚王明南给高某甲发去短信,希望他们坚持6.3亿元的底价。
同时,王明南开始做当时枣矿集团董事长的“工作”。大意是,金正泰方面提出的6.5亿元的价格与枣庄集团的底价6亿元以上相差太大,金正泰方面觉得无法谈下去,可能会终止谈判,而省内其余的几家煤炭企业也看中了金正泰的这块资产,失去这个机会,就让别的企业拿走了。
王明南还特别强调,在谈判期间,高某甲数次出去接电话,说有几个买主也想买高某甲的这个矿。在王明南的“劝说”下,枣矿集团原董事长江某也感到了“形势严峻”,随即提出,6.1亿元行不行,王明南仍旧摇头。
最后,江某提出6.3亿元行不行。王明南表示认可。其实,这也是他的诉求“底线”。
随后,金正泰与枣矿集团的下属单位签订了股权收购协议。之所以不是与枣矿集团签订收购协议,是因为枣矿集团要逃避山东省国资委的监管。
高某甲当时与其他股东讲得十分清楚,收购价是6亿元,大家只能分这6个亿,多出的3000万元,是枣矿集团领导王明南的。其他股东对此表示认同。
后来,2012年3月,枣矿集团又出资3.75亿元收购了高某甲在金正泰持有的另外35%的股权。
虽然王明南知道这3000万元随时可以支取,但他并未支取。
2010年4月,高某甲接到王明南的信息,有“领导”在北京买房子,缺钱。其实,所谓的“领导”是王明南的女儿。高某甲立刻明白,这是王明南要那3000万呢。他二话没说,给王明南女儿的账户打去595万元。
随着山东省属几个煤矿相关领导陆续出事,王明南的警觉性更高。
根据刑事裁定书的内容,在2010年底或2011年初,高某甲给王明南发信息,让他回电话,当时王明南用一个陌生号码回了电话,高某甲在电话中和王明南要账号,准备把剩余的钱再打给他。当时王明南说山东能源集团下属煤矿出事了,现在不方便,钱先放着,以后再说。
2012年二、三月份,高某甲给王明南发信息,问他那些钱怎么办,王明南没有回话,其又给王明南的女儿发信息,主要内容是有急事找她父亲,让他方便的时候与其联系,但是王明南、王某丁都没有与其联系。
王明南的女儿证实,她联系了父亲,父亲说别管这件事,如果高某甲让提供银行账号,千万别提供。
再后来,高某甲把剩余的2405万元让其他股东与他一起“借走”了。但仍然强调,“这些钱还是王明南的,只是分开用用,王明南用钱时,大家抓紧还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