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体外碎石机治疗尿石症是目前国内外的常规首选方法,2009年5月,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中至镇卫生院在全县率先引进一套碎石设备,推广体外冲击波碎石技术。然而,就是这一台小小的碎石机,在为中至镇卫生院带来600余万元巨额利润的同时,却将该卫生院三任院长带上了违法乱纪的道路。近日山东省五莲县5名国家工作人员因受贿、贪污、玩忽职守等罪名被分别被判处8年至1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新农合资金牵出了现任院长
2003年2月,山东省农村卫生工作会议部署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五莲县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县,随之建立了相应机构,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管理工作。为控制新农合资金的支出,维持新农合资金收支均衡、略有节余的目标,县卫生局对辖区内各医疗机构住院病人医药费用报销提出了严格要求,但由于部分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加上各基层医疗单位为追求效益过度检查、过度医疗等原因,致使五莲县新农合资金支出连续大幅度上升,收支缺口巨大,引起了县纪委的注意。
在专项调查中,县纪委首先约谈了中至镇卫生院院长郑某。约谈中,他主动反映了本单位工会主席王某为提拔副院长职务,于2014年春节前送其3万元人民币的事实。通过进一步调查,王某承认为提拔卫生院副院长和重新启动体外碎石项目,送给现任院长郑某人民币3万元。县纪委随即将该案移送至检察机关,郑某涉嫌受贿、王某涉嫌行贿初露端倪。
体外碎石机牵出了前任院长
在调查过程中,王某对除送给郑某3万元以外的其他事情闭口不谈。起初,王某辩称,该碎石设备系武汉一家科技公司投资,五莲县中至镇卫生院负责提供场地,与其进行合作,碎石手术收入归该公司所有,其余检查费、住院费等由中至镇卫生院收入,因自己是武汉科技公司的代理人,具体负责碎石业务,因此碎石收入返还款由自己从卫生院代支,然后再付给对方。办案人员对合作双方合同签订、碎石款支付等细节进行了针对性的询问后,王某无法自圆其说,承认碎石合作项目合同实际上就是中至镇卫生院与自己所签订,但仍然不配合检察机关的调查。为打消王某的侥幸心理,办案人员一方面继续对王某施加压力,一方面迅速到卫生院调取了该院与王某签订的碎石业务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并将2009年5月份以来该卫生院所有碎石手术情况进行了统计。在掌握了大量的书证资料后,王某仍然避重就轻,拒不交代自己的问题。
正当与王某的谈话陷入僵局,五莲县街头镇卫生院院长张某到检察院投案自首。据张某交待,在2009年至2011年担任中至镇卫生院院长期间,王某引进了体外碎石设备,想与卫生院合作开展碎石手术项目,得到自己同意后,王某按手术次数向自己支付回扣,三年来共累计收受回扣达人民币50余万元。同时,他交代在任中至镇卫生院院长、街头镇卫生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医疗设备、药品供应商以及建筑承揽商等大量财物的犯罪事实,自己迫于压力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有了张某的供述和中至镇卫生院的相关书证,王某不得不交代了自2009年5月至2011年9月,在张某帮助下,自己与卫生院合作开展碎石项目,每次碎石手术后,给予张某200元到400元不等的回扣,累计人民币50余万元。
在体外碎石手术项目上,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受贿、行贿犯罪事实已经非常清楚,对张某、王某的立案查处,揭开了卫生院系列贪污、受贿案的序幕。
订立攻守同盟又牵出了一任院长
在五莲县纪委查处中至镇卫生院新农合费用报销情况期间,王某与张某有过不正常通话,这一现象引起了办案人员的注意。通过调查讯问,查明了2014年5月31日晚,张某、王某、郑某某(王某家属,2002年至2013年9月任中至镇卫生院会计,班子成员)、于某(时任五莲县高泽镇卫生院院长,曾于2011年9月至2013年7月担任中至镇卫生院院长)等人曾到郑某家中,商量如何应对县纪委调查。同时查明王某在具体负责体外碎石项目时,采取虚报支出的手段,与于某、郑某先后两任院长共同贪污新农合资金补助款,与于某共同贪污公款19.64万元,与郑某共同贪污公款10万元。于某、郑某两任院长贪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扎实,五莲县检察院随即对其立案侦查。在办案人员的政策引导下,二人又分别供述了在任职期间,收受医疗设备、药品供应商以及基建工程承揽商财物的犯罪事实。
至此,中至镇卫生院先后三任院长均被立案侦查,在医疗卫生系统引起了强烈震动,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
深挖细查纠出新农合办公室负责人
一个乡镇医院,三任院长,一名医生,能在长达五年的时间里,持续利用医疗费用报销的方式来贪污侵占新农合补助款,这其中必然有客观的漏洞和人为的因素。为此,办案人员决心追查到底,纠出背后那个有权签字领取补助款的关键人物。
办案人员通过对王某经手的碎石手术业务新农合报销情况进行汇总研究,从中发现,部分碎石患者多次进行手术治疗,并通过新农合予以报销处理,有的患者甚至住院治疗达六七次。一般情况下,如果治疗两三次仍不能治愈,那就说明碎石机对病症不起作用,医生就会及时改变治疗方案,不会出现手术达七次之多的现象,这是一个很大的漏洞。办案成员专门对部分多次住院治疗并参与新农合报销的患者进行了摸排调查,从中发现有部分患者的病历存在造假,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由王某代为办理。根据规定,新农合报销必须由本人凭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支取,支取时必须在“报销凭证”和“报销登记簿”上签字。如遇特殊原因本人不能亲自支取的,必须由本人直系亲属凭双方有效证件代为支取,并在报销凭证上注明代支人与本人关系及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新农合经办机构则应对住院病号进行现场审核,防止发生借证使用、冒名顶替现象。
制度很健全,程序很严格,但是仍然发生了冒名支取的现象。在审查报销凭证的时候,办案人员发现,报销凭证上的患者签名和笔迹,部分系王某代签。这种不符合新农合报销制度的做法,是如何通过的审查?通过加大对王某的审讯力度,在事实和证据面前,王某交代自2009年5月至2010年12月,按照碎石手术人数(实际是病历数),每报销一个,给时任中至镇新农合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张某某50元作为回扣,张某某对王某上报病历全部签字通过,累计获得6万余元的好处费。而王某则利用自己与张某某暗中达成的“默契”,通过伪造病历以骗取巨额新农合资金补助款。据此,张某某因为涉嫌受贿、玩忽职守罪被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