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通辽(内蒙古)11 月1日电 记者颜爱勇 通讯员王爱林 11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对科尔沁区检察院提起的被告人曹某某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据了解,该案系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污染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人大代表、新闻媒体、企业代表、社会群众等到庭旁听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4日,被告人曹某某与通辽市某建材有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该公司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区木里图镇某村一处约500平方米的厂房,租期三年。曹某某对租赁的上述厂房进行改造,购置生产设备及硅油、聚醚、盐酸等化工生产原料,生产聚氨酯组合料,并在厂区内深埋地下暗管做渗水井。2018年8月份该厂开始投入生产,并将所产生的含强酸、化学需氧量、氟化物超标的工业废水不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渗水井,渗入土壤。经吉林中实司法鉴定中心认定,曹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利用渗坑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造成土壤环境污染,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其中清除污染费用确认29.4万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确认20.9万元;生态环境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5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科区法院多次协调科区环保局等各方,力促废渣能够得到处理,环境能够得到修复。最终就涉案污染土壤PH值治理项目与内蒙古科诚环境治理有限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书,并严格执行。经通辽市科尔沁区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涉案厂房内化工生产设备已拆除、原料已作处置;污染土壤已挖出并对PH进行治理,经内蒙古绿康检测有限公司对修复后的土壤进行监测,15个检测点位的PH值检测结果均符合相关文件标准限值要求。另曹某某已缴纳服务功能损失费50000元、专家咨询费2000元;亲属代缴罚金20000元。
科尔沁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渗坑、私设暗管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亲属能够代缴罚金,被告人曹某某积极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缴纳生态环境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费等费用等情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其清除生产设备、处置原料、进行防污处理,如逾期不清除或处置未能通过验收,承担清除污染费用29.4万元(已履行);修复涉案破坏的生态环境,如逾期未修复或修复未能通过验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20.9万元(已履行);赔偿污染土壤造成的生态环境期间服务功能损失费5万元(已履行);支付专家咨询费2000元(已履行)。
法官在本案的法庭寄语中提到:“法庭提醒被告人,也希望通过本案警示社会大众不论作为公民个人还是企业法人都应具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感,共同维护我们共同生活的生态环境,营造美好的生活环境和投资环境;同时坚持在法律的框架内从事生活生产活动,不要为了眼前利益触犯国家法律,做出伤害自己,伤害家庭,伤害后代子孙的事情,我们的国家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绝无法外之地和法外之人。”
近年来,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对污染环境案件实行快立、快审、快判,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慎重适用缓刑,同时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保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为保障地区生态安全,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建设美丽科区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