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王莹 通讯员曾昭辉
2019年1月,小陈通过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某房产咨询公司向吴某购买了一套房屋,并想在装修后作为婚房使用。随后,小陈与吴某签订了一份房产买卖居间合同,约定房价款为205万元,小陈应向吴某预先支付购房款25万元,其余房款在3个月内分期付清。合同签订当日,小陈依约支付了25万元。
但房子刚买下来不久,小陈却偶然听说这套房子之前曾发生过自杀事件。经过仔细打听,小陈了解到,吴某16岁的儿子于2014年在该房屋内服毒自杀。
买来的婚房竟然是间“凶宅”,气愤的小陈将吴某告上法庭。小陈认为,吴某出售的房屋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但其却未如实告知,导致自己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并支付了部分购房款,因此,小陈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合同,并要吴某返还25万元。
而被告吴某则认为,其并未隐瞒过非正常死亡的事件,因小陈从未向其打听过房屋有没此类的事件。同时,房屋买卖发生于其儿子自杀5年之后,与其儿子的死亡没有关联。
长汀法院审理认为,因吴某未如实披露其子服毒自杀的事件,客观上导致小陈因未能及时了解相关事实而陷于错误认识,从而签订了合同。因此小陈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近日,长汀法院依法判令撤销小陈与吴某签订的《房产买卖居间合同》,吴某返还小陈购房款25万元。
法官说法
据经办法官介绍,该案是因所购房屋内有非正常死亡事件而引起购房人索赔或退房的纠纷。而案件的焦点也主要是两个方面,即什么是“凶宅”;不知情购得“凶宅”是否可以要求退房或索赔。对于“凶宅”,我国法律目前并无规定,但从一般风俗习惯来看,“凶宅”是在该房屋内曾发生诸如自杀、他杀、意外事故等非正常原因死亡以及其他重大异常现象的房屋,具有不吉利的性质。因此,“凶宅”不是封建迷信,而是一种令人忌讳的民间习俗。现实生活中,“凶宅”也是通常为人所不愿意接受的。因此,“凶宅”虽不影响其实际使用,但居住者对此会产生忌讳、恐惧、焦虑等心理感受,造成房屋交易价值和使用价值降低,进而影响购房人的买房决策,房屋出卖方在缔约过程中应当如实予以披露和告知。出售“凶宅”如若不告知购房者则违反了社会公德、公序良俗。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本案中,吴某向小陈隐瞒了房屋真实情况,导致小陈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其行为已构成欺诈,故小陈有权请求撤销该合同,并要求退款退房。
法官提醒,房屋出卖人在出售涉案房屋时,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应当如实将所售房屋有关的全部信息特别是要将房屋瑕疵充分告知买受人,以使买受人作出正确的意思表示。同时,为避免买到“凶宅”,购房者在购房前可询问物业公司、小区保安、街坊邻居、社区居委会等,详细了解房屋是否发生过意外死亡事件等相关具体情况,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后再签订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