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漏雨产品被泡合同有约房东赔偿

2020-04-24 来源:法制网 热度:1045℃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罗莎莎 通讯员顾文俊

2018年3月,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某纸板制品公司向乙公司租赁空置厂房用作生产车间,双方为此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还特别约定房屋漏雨由乙公司负责。某纸板制品公司工人在日常生产中发现厂房顶部雨天有渗漏现象,遂多次通知乙公司维修,乙公司虽应允但一直未修。某纸板制品公司无奈只能将纸板成品堆放在厂房中间以防被淋湿。

2018年9月晚,天降雷暴雨,厂房顶部中央排水槽堵塞导致屋顶发生多处渗漏,厂房内纸板成品被雨水浸泡,造成经济损失20多万元。为索赔,该公司将乙公司诉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诉讼中,乙公司认为事发当晚暴雨属于不可抗力,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双方合同中特别约定因房屋漏雨渗水造成某纸板制品公司经济损失,由乙公司承担责任。但事发当晚暴雨并不属于不可抗力,且事发前某纸板制品公司多次通知乙公司解决屋顶渗雨问题未果,乙公司如采取合理预防措施完全可以避免损失发生,故其应当就房屋渗漏对某纸板制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乙公司赔偿22.8万元。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法官庭后表示,我国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作为房屋出租人应履行交付合格房屋法律义务,但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南通地处滨江沿海,气候湿润、降水量充沛,特大暴雨几乎每年都有发生,这一情况乙公司应能够预见。且本案中出租人乙公司若履行合同约定的防止租赁房屋漏雨渗水义务,完全可以避免这场暴雨给某纸板制品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所以,暴雨这一灾害性自然天气在本案中不满足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