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有逾期未酿损害违约金减半获支持

2019-10-31 来源:法制网 热度:799℃

本报记者战海峰 通讯员秦丹丹 吴东阳

2011年9月5日,李某(乙方)与某公司(甲方)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某小区一套预售商品房,总成交金额为450095元。合同中约定:“在本商品房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由甲乙双方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本商品房《房屋产权证》的申请,提交土地房屋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

该条第四款约定“如因甲方的责任,未能按期向房屋所在地土地房屋登记机构提交办理本商品房《房屋产权证》的申请,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的,逾期超过60日后,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合同继续履行,自约定向土地登记机构提交资料并取得登记受理单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并于甲方实际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之日起3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照合同约定付清房屋总价款450095元。李某实际接房时间是2013年4月28日,南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4年9月30日出具《业务受理通知书》,受理了李某所购买房屋的预售后房屋权属登记(转移登记)业务。之后亦已向李某颁发了房屋产权证。

李某认为由于某公司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每日按房屋总价款的万分之一支付原告违约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19354元。

重庆市南川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公司对李某的办证迟延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逾期办证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的计算问题,某公司应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的期限为370天。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某公司应向李某支付的逾期办证违约金为16654元(450095元×370天×0.0001)。由于某公司提出办证延迟未对原告造成实际损害,当庭请求法院依法降低违约金,加之李某亦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具体损失。故法院酌情予以降低,判令某公司向李某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832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