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有惩罚性质违约金应受保护

2020-07-22 来源:法制网 热度:886℃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维

近期出炉的多份生效法律文书显示,因涉嫌售卖假货,电商平台上的经营者在被平台实施了下架、降级、关店等措施后,还被扣除了数额不小的消费者赔付金或正品保证金等,经营者为此将平台诉至法院。

当下,电商平台日益成为打假的重要力量。然而,电商平台是否有权打假,相关举措是否涉嫌滥用优势地位等争议,也随着相关判决的出炉成为大家关注的话题。

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多位专家肯定了近年来电商平台积极主动打假的行为,认为电商平台参与打假可以有效净化网络交易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自身商业信誉,其所掌握的大数据及技术优势能为政府监管部门执法提供有益帮助。

抽检发现问题商品

平台依照规则严惩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景德镇某公司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拼多多运营主体,以下简称寻梦公司)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为景德镇某公司售假已构成违约,寻梦公司对其开设的店铺采取限制措施、扣款赔付消费者等行为均有合同依据。

寻梦公司一系列铁腕打假制度中,有着一项令售假商家闻风丧胆的抽检制度:公司组建了千余人的平台治理团队,24小时不间断地对平台内商家、商品进行巡查。同时,与近千家品牌方建立合作关系,对被监测发现的可疑商品,通过平台抽检、送检的方式交由品牌方鉴定。

景德镇某公司的店铺正是在平台主动抽检程序中被证实售假,涉假的是其名下店铺所销售的AHC美白护肤品套装(以下简称涉案商品)。

据了解,为强化对平台商家和商品的治理,拼多多在“事前”审核的基础上加强“事中”管理:依托大数据分析,建立侵权行为模式,识别违规店铺并追踪关联店铺;研发假货识别算法筛查平台内商品;一旦发现可疑商品,平台会对该商品启动重点监控、抽检。

在上述案件中,寻梦公司将涉案商品送至有鉴定资格的公司进行鉴定。其后,该公司向寻梦公司出具鉴定证明,鉴定结果为上述商品并非权利人或权利人授权企业生产的产品,“为假冒权利人注册商标的产品”。

按照寻梦公司的管理流程及其与景德镇某公司的合同约定,寻梦公司将在抽检中发现售假行为的情况通知景德镇某公司,并告知其如有异议可进行申诉,以及申诉时间和途径,逾期未申诉或未提交有效申诉材料的,寻梦公司将根据平台规则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随后,寻梦公司对景德镇某公司的6家涉案店铺采取了相关限制措施,扣划货款共计112416.51元,并将上述扣款以现金券形式赔付给对应订单的消费者。为此,景德镇某公司将寻梦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其货款112416.51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同时解除对其限制措施。

法院确认规则效力

鼓励平台参与打假

值得注意的是,拼多多并非唯一一家因为对售假者实施惩罚措施而被诉至法院的电商平台。近期,京东等电商平台也有类似判决出现在法院审判信息网上。

《法制日报》记者发现,这些纠纷在近两年出现较多,有的因诉讼等公开形式暴露在公众面前,有的通过强调保密性的仲裁方式解决,更多的则求助于监管部门,具体表现为对平台进行投诉。

这些商家对平台惩罚措施的质疑大多集中于几个方面:平台与经营者之间签订的格式合同是否有效,是否有滥用其优势地位之嫌,约定高达10倍的消费者赔付金或违约金是否缺乏法律依据。其背后反映出的深层次问题,即电商平台对其经营者是否有权打假,权限何在?

以寻梦公司此次的案件为例,其作出上述行为的依据在于商家入驻拼多多平台时双方所签订的协议。

《法制日报》记者查询发现,商家首次申请入驻拼多多平台时,须签订协议。商家不仅须履行上传相关资质、支付保证金等义务,还须按照协议要求作出正品承诺。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在上述协议中被归入“严重问题商品”,对于“严重问题商品”的处理极其严厉。例如,平台方可对相关商品作即时下架处理,并通知商家提供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商品销售许可、进货凭证、授权销售证明、商品进口证明等,商家应立即提交。

若商家不能及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平台方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立即解除本协议;限制商家店铺资金(包括但不限于店铺保证金、活动保证金及货款)提现;要求商家支付通过拼多多销售的“严重问题商品”历史总销售额(以商品ID为准)的十倍作为消费者赔付金赔付消费者,且甲方有权以商家店铺资金抵扣消费者赔付金赔付消费者;扣除商家交纳的保证金;平台规则规定的其他违规处理措施。

这一合同的有效性,在上海两级法院的一审、二审中均得到认可。一审法院认为,“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

对于平台采取的各项处理措施,一审法院认为,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也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驳回作为原告的景德镇某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再次确认,双方均应受平台协议及规则的约束。“原审对此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在新近出台的另一起同类判决中,北京某法院明确表示,应对电商平台打假予以鼓励与支持,其打假行为属于平台自治范畴,对具有惩罚性质的合理的高额违约金主张予以保护。平台基于管理职责,为维护平台商业信誉、网络购物环境及安全性,保护合法经营商家的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与进驻平台经营的商家在平等的基础上确定带有惩罚性质的违约金,应该得到合理保护。

提升质量维护商誉

主动打假大势所趋

为何电商平台如今不遗余力地打假?

在北京市法学会电子商务法治研究会会长邱宝昌看来,电商平台打假有内在因素,也有外在压力。从内在因素来看,电商平台在发展之初希望“量越多越好”,但当平台发展起来之后,就会有淘汰机制。假货虽然容易以低价取胜,但对消费者权益和知识产权权利人势必会造成侵害,并不利于平台自身的长期发展。

从外在压力看,电商法第三十八条明确了电商平台的资质审核与安全保障义务。该条款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商家售假也会影响到平台声誉。信誉立起来不容易,一旦倒了要想重新获取消费者认可非常不容易,代价更高,所以平台是有动力打假的。”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占领认为,打假直接关系到平台的发展根基。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认为,电商平台表现出积极打假姿态,一方面说明电商平台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都在逐步提升,商品质量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明显增强,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电子商务在高质量发展方面迈出了积极步伐,这是一个全面提升的过程。“电商企业不仅要顺应消费个性化、多样化发展的大趋势,增加商品和服务种类、数量,而且要在产品质量、细节和知识产权等方面多下功夫,形成高品质的商品和服务供给。”

亟须加强平台自治

净化网络交易环境

陈音江认为,平台打假属于自治管理,主要是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制订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只要遵循了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应该共同遵守。如果一方违反合同规定,就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客观来说,商家在平台上售卖假货,平台不仅要承担法定责任,而且要承受因此引起的信誉损失。依据合同法,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应该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陈音江说,格式合同也是一种常用的合同形式,并非所有格式合同都是无效的。只要平台在提供格式合同时遵循了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在签订合同之前采取有效方式提请商家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内容,双方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格式合同,就应该共同遵守。当然,平台也不能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将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强加给商家,尤其是不能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要求商家订立合同。

邱宝昌也认为,电商平台有权通过平台协议和交易规则来规范经营者行为,防范与制止其售假,当然,也可以通过诉讼来解决相关纠纷。

赵占领指出,电商平台和平台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是合同关系。“商家入驻平台之初,通过在线或者线下签订协议与平台成立合同关系,合同中既然约定了禁止商家售假,商家就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在违约金的问题上,赵占领提出,按照合同法违约金不能超出130%的规定,违约方可以请求调整,但事实上售假给平台造成的损失,尤其是商誉方面的损失很难量化。

“电商平台打假责无旁贷,在打假过程中主要扮演的是协调、核实、管理方面的角色,不能逾越法律规定,也不能随意损害商家的利益,所以要提高技术含量,细化打假操作。”陈音江说,涉及到行政调查或行政处罚的,尤其是涉及到违法犯罪的,必须及时向监管部门或公安部门报告,请求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未来打假中,平台自治将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

邱宝昌建议,平台自治的最佳效果是平台、经营者与消费者三方共赢。想做到这一点,需要制订公开透明公平的平台规则,并发动消费者的力量。比如,支持消费者投诉,减少对消费者投诉设置的障碍,及时公正予以解决;即便是针对经营者的规则,也可以考虑让消费者参与制订。

赵占领认为,加强平台自治,一方面要在事前对商家做好审核,完全可以提出更高要求,并适当提高保证金;另一方面是在事中加强抽检等监督举措。

“平台自治的作用很大,政府对商家进行处罚是事后行为,一般要有消费者的举报与投诉,因为政府不掌握交易数据。平台掌握所有数据,而且基于大数据可以用技术手段看出哪些经营者可能售假。平台通过加强监督检查,可以协助政府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赵占领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