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丁国锋 通讯员孟宪阳 本以为场普通交通事故,没想到仔细询问后却发现事情并不简单。2019年12月11日上午7时许,江苏镇江润州交警大队民警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在长江路中船动力门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民警接到指令后立即赶赴现场。
经调查,事故现场是一辆电动自行车与一辆小型客车发生碰撞,两车受损,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受轻微伤。当天早晨,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魏某某骑车沿长江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顺向行驶致中船动力门口时,发现相对方向(逆向)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小型客车,魏某某在急刹车避让这辆逆行机动车时摔倒,随后两人发生争执。
李某某认为,自己的车并未与魏某某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不认为自己要承担事故责任。听闻此言,魏某某竟将倒地的电动自行车又扶了起来,径直撞上李某某的车,造成两车受损。实际上,小客车逆向行驶影响非机动车正常行驶,应当至少承担主要责任以上的事故责任。但因魏某某的故意行为,致使这起事故不能按照交通事故来处理。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