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记者潘从武 通讯员张英桃
好意同乘,是指不以有偿运输乘客为目的的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无偿邀请第三人乘车或第三人无偿请求乘车并得到车辆所有人或者驾驶人的同意而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即“搭便车”。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好意同乘引发的官司。
刘阳与王刚系同事关系,2017年的一天,刘阳等人搭乘王刚的车辆一起下班回家,不料行驶途中王刚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滑出道路,刘阳因此受伤。刘阳多次入院接受治疗,后经相关部门鉴定,刘阳属伤残一级,全部生活自理障碍。
乌市公安局米东区交警大队责任认定,王刚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刘阳不承担责任。随后,刘阳向乌市米东区法院起诉,要求王刚赔偿其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0万余元。
乌市米东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刚负全部责任。通常根据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原则,王刚应当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
本案中,刘阳无偿乘坐王刚驾驶的车辆,属于好意同乘。好意同乘与有偿同乘不同。有偿同乘者在遭遇交通事故后,可依据客运合同处理,而本案中,刘阳是无偿搭乘,不具备客运合同的构成要件,与王刚并未发生客运合同的权利义务。
但是,好意同乘并不表示完全免除运行人的责任,也不意味着乘车人自担乘车风险,即使是无偿搭乘,被告王刚仍负有保障原告刘阳生命健康安全的义务。同时,王刚的行为属于助人为乐的行为,是我国公序良俗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为我国法律所倡导和保护。
今年3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刘阳主张的100万余元赔偿款中,酌定刘阳作为无偿乘车人应自行承担20%的损失,王刚承担80%的损失。此外,法院驳回了刘阳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如果让做好事的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为鼓励和倡导助人为乐的良好社会风气,有必要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该案承办法官说,加之原告主张赔偿数额较大,被告承担能力有限,故法院酌定原告作为无偿乘车人应自行承担20%的损失。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