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换私教不合心意解除合同退还余款

2020-02-28 来源:法制网 热度:1099℃

本报记者徐伟伦 通讯员刘雅璠 张丽君

韩某与某健身中心于2016年6月签订了健身俱乐部会员合同,该合同约定,韩某购买了教练等级为“Level 6”的50课时私教服务。上述会员合同载明,健身中心根据会员要求提供私人服务,有权分派其他私人教练提供服务。韩某在健身中心共购买了7次私教课,共计246课时。

此后,因韩某的教练离开了健身中心,健身中心便更换了私教。但韩某认为,健身中心后期提供的私教无法达到其订立合同目的以及与当初宣传不符,他要求解除合同。双方未协商一致,故韩某将健身中心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返还私教课时剩余款项2214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诉争的焦点问题涉及会员合同以及其中有关私教更换条款性质的判断。本案中,韩某与健身中心签订的合同实际为健身服务合同。虽然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本合同私教课程不得退换,原教练离职后,健身中心有权重新安排教练为韩某上课。但这一条款是健身中心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格式条款。根据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该条款显然排除了韩某作为消费者应当享有的退换的权利,应属无效。

法院认为,健身服务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服务合同,其履行较为注重消费者个人的体验和效果,强调双方间的信任基础,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现韩某因教练问题不愿再在健身中心继续进行私教健身课程,双方继续合作的信任基础已经丧失,且服务合同本身亦不适宜强制履行,这种情况下,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应当允许作为消费者的韩某作出是否继续接受健身中心私教服务的选择。因此,韩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合同解除后,健身中心应将未履行部分的费用退还韩某。

据此,法院综合考虑韩某购买私教服务的价款、课时、已消费课时以及健身中心提供服务的成本、赠送课时等因素,判决解除韩某与健身中心的服务合同关系,健身中心退还韩某剩余私教课时费166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