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配合疫情管控殴打民警依法批捕

2020-02-28 来源:法制网 热度:911℃

本报记者 梁平妮

1月27日傍晚,崔某某酒后驾车,经过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鱼丘湖街道周官屯村东路口。因该村为全面做好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工作封村,不允许外村人员进村,崔某某不听值班人员劝说驾车闯坏布标条幅,并口吐脏话。

鱼邱湖派出所民警接警并到达现场后,崔某某不听劝告,多次推搡处警民警,并挥拳打了民警右眼角部一拳,民警遂将其制服带回派出所。1月29日,高唐县治安大队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将犯罪嫌疑人崔某某刑事拘留。

疫情发生以来,高唐县检察院按照省、市检察院涉疫情刑事犯罪案件快速反应机制的要求,充分了解本辖区涉疫情刑事案件情况,并加强与公安机关相关部门沟通,及时通报查办涉疫情刑事案件情况。

本案发生后,高唐县检察院第一检察部于2月3日提前介入,就案件存在的可能涉嫌危险驾驶罪的问题及接警记录、处警民警身份证明、执法记录仪视听资料、被损坏防疫情横幅、被殴打民警伤情等证据的收集进行了具体指导,并列出详细建议。公安机关采纳全部建议,并于2月5日提请批准逮捕。高唐县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对拒不配合疫情管控、破坏疫情管控秩序的犯罪嫌疑人崔某某依法从快批捕。

本案承办检察官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醉酒的人实施袭警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由于提前介入工作细致到位,于受理当日即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充分体现了优先办理、依法快捕快诉的办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