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徐伟伦 通讯员武旋
张先生购买了某小区联排别墅后,将楼上平台改建为阳光房。2018年3月,刘女士与张先生签订买卖合同,买下了张先生名下的联排别墅。合同签订后,刘女士支付了定金和中介费。
2018年11月,城管部门发函,认定该联排别墅的改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系违建并通知业主限期拆除,张先生的房屋因此无法依约过户给刘女士。双方因合同履行问题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双方均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即已因违法建设被调查,且在本案审理期间被责令限期拆除及限制交易,在此情况下,刘女士有理由中止履行,张先生解除合同依据不足。
法院同时指出,上述障碍可以排除,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刘女士据此解除合同亦不成立。审理中双方均要求解除合同,可以认定已经就合同解除协商一致。张先生出卖的标的物存在瑕疵,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刘女士签约及解约时欠缺谨慎,造成的中介费等损失亦应由其自行承担,因此,双方要求对方赔偿损失、给付违约金,法院均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二审判决确认合同解除,张先生返还刘女士购房定金,双方互不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