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王春 通讯员海薇
吴先生是辽宁人,来到浙江嘉兴海宁后就置办了房产,2018年10月,吴先生通过中介出售了名下的房产,并与买方周女士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周女士购买吴先生名下的商品房一套,总价620万元,定金30万元,2019年3月10日前,双方办理完过户手续。协议签订后,周女士依约支付了30万元定金,之后还提前预付了10万元房款。
2019年2月底,因案涉房屋存在违章搭建,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吴先生告知了周女士,并提出愿意降价出售房屋,也希望能在拆除违章搭建后再办理过户手续,但是双方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直至约定时间,房屋的违章搭建也未拆除,房屋无法过户。周女士便起诉至海宁法院,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吴先生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及购房款10万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吴先生除返还周女士支付的40万元款项外,还需另行赔偿周女士各项损失20万元。
本案中,原告诚心买房,被告诚心卖房,但为何最终的结果是合同解除?主要原因还是由于被告在出售自己房产前,没有认真审查是否存在交易障碍,最后导致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房产交易往往涉及的数额较大,手续繁琐,在交易过程中也可能因为某些预料不到的情况而导致合同履行障碍。因此,在涉及房产交易时,买卖双方要充分核实房产的真实状况,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同约定的内容,以降低违约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