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徐伟伦 通讯员胡光
房东刘先生在房屋内添置了多个上下铺床位,将其中一床位出租给了陈先生,后被有关部门限期整改,陈先生被迫退租,但房东刘先生却并未退还剩余租金和押金。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判令房东返还陈先生房屋租金800元、钥匙押金50元。
陈先生诉称,经第三人金某介绍,他得知刘先生出租房屋床位,每月租金800元。2019年4月19日,他与刘先生就租房一事达成合意,每月提前10天交付下月房租,租住形式为月租。同年8月12日,陈先生与刘先生收到了海淀区北太平庄派出所及海淀区房管局第三房管所出具的告知书,称因刘先生违反《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和《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要求刘先生依法整改涉案房屋,否则将予以清理。
因合同无法履行,陈先生于2019年8月13日向刘先生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8月15日至9月15日的房租800元。刘先生予以拒绝,经多次协商未果。2019年8月15日,陈先生搬离涉案房屋,返还涉案房屋钥匙并要求刘先生返还钥匙押金50元。刘先生接受钥匙后称身边没有零钱,称次日退钱,但之后一再借口拖延,并转告陈先生称拒绝退还剩余租金及押金。为此,陈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房东退还剩余租金和押金。
对此,房东刘先生辩称,陈先生在他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从金某处转承租,当他知晓时,陈先生已经搬入涉案房屋居住。他知晓后曾要求陈先生搬离,但陈先生拒绝,称其已向金某支付了租金且无他处可住。他是在同情陈先生的情况下,同意陈先生居住到原租期届满搬离。同时,他在租金收据上明确告知陈先生“交费后一律不办理退费手续”,其对此明确知晓。关于押金50元,刘先生自称从未收到过。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费后一律不办理退费手续”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法官庭后指出,刘先生出租涉案房屋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出租房屋相关限制条件,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严重影响了其他居民的居住环境安全和正当权益,导致政府有关部门下达整改告知书。由此可以看出,刘先生提供的涉案房屋不符合约定用途,且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才导致陈先生被迫搬离,故刘先生应向陈先生退还剩余租金和押金。关于收据上标明的“交费后一律不办理退费手续”,法院认为,该约定系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没有法律效力,故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