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徐伟伦
某教育公司在其简介中宣称“更好地整合北京师范大学丰厚的优质教育资源”,宣传其举办的各类培训班“依托北京师范大学”“由北京师范大学颁发结业证书”等,且在培训班现场悬挂的图标、结业仪式、合影照片上,均冠以“北京师范大学培训班或研修班”字样。
北京师范大学发现该公司的上述行为后诉至法院,认为上述公司商业宣传内容不实,属于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该公司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00余万元。
对此,某教育公司辩称,其没有实施混淆行为,其与北师大之间签有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作对外招生举办培训班,该公司实际只举办过一次培训班,并且已经按合同约定数额将培训费支付给北师大。该公司系履行合同义务,没有虚假宣传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述公司在其网站对八期培训班的宣传中使用了“依托北师大”“有北师大颁发的结业证书”“发挥北师大优势特色”的字样,并在部分培训班中宣称主讲老师有北师大的老师,公司方应当对其宣传内容的客观真实性提交相应证据予以佐证。
庭审期间,该公司的工作人员自认其前五期已经如期开班,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中四期培训班“依托北师大”开办的事实,亦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相关培训班师资中有北师大的老师,因此该公司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其宣称事实的客观真实性,应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认为,虽然原被告双方之间确实存在过一些合作,但并不意味着该公司可以在其未合作的培训班招生宣传中使用与北师大相关的用语,否则更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从而误导公众。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1万余元。一审宣判后,某教育公司提起上诉,法院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庭后表示,当前部分教育培训机构确实与相关学校、其他机构有教学合作的事实,但教育培训机构应对此如实宣传,不能以偏概全,打虚假宣传的“擦边球”。在教育培训行业的经营中,经营者应当规范经营,如实施了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了消费者,则其行为可能会因损坏其他同业竞争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而受到反不
正当竞争法的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