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杨傲多
作为具有储物、摆放、休息等功能的家用器具,家具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4月23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19年四川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一起著作权纠纷案所涉及的特殊作品就是家具。
2014年1月21日,成都一堂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堂公司)委托案外人设计新中式风格产品,并约定由一堂公司享有产品设计完整的知识产权。2015年6月19日,一堂公司拍摄了涉案电视柜、厅柜、长几、大方几、沙发、床头柜和床等8件家具作品照片。
2016年11月9日、12月30日,一堂公司委托公证处取证了成都千佳世纪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千佳公司)在多处销售涉案电视柜、厅柜等产品,并在其公司网站展示涉案产品图片等事实。
一堂公司认为千佳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电视柜、厅柜等8件家具作品的著作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千佳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
该案于2018年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法院认为,我国是《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参加国,在《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中,实用艺术作品被归入“文学艺术作品”受到保护。在司法实践中,根据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是从实用艺术作品的实用性和艺术角度分别予以考虑,对于实用性部分不适用著作权保护,对于艺术性部分可以归入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予以保护。
法院认为,案涉家具作品均为现代家具和中式元素相结合的新中式家具,设计风格居于传统中式家具与现代家具之间,较传统家具更为简约,较现代家具则有厚重感。作者将现代和中式元素进行取舍、选择、设计、布局使现代家具具有独特的审美意义,满足美术作品独创性的要求,遂认定案涉家具应受著作权法保护。最终,被告家具公司因侵犯原告著作权,被判赔30万元。
对于一审结果,被告公司在随后提出上诉。被告认为,一审法院关于案涉家具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认定缺乏法律依据,案涉8件家具本身不具备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高度。
四川高院经审理认为,权利人主张的8件家具中,涉案的厅柜、床两件家具造型较独特,体现出了设计师个性化的美学视角和设计感,相比同类家具,具有较高的艺术美感,可以作为美术作品予以保护。
除此以外,其他6件家具,一堂公司并未具体指出每件家具具有艺术性的独特设计点,而是概括地将每件家具中所采用的中式元素及其布局作为设计要点。从整体上看,虽然经过局部造型的家具相比未做造型的同类家具具有一定的美感,但上述局部造型仍属于中式家具的惯常设计,且并未改变家具的整体造型,难以认定构成美术作品。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停止侵犯一堂公司厅柜、床的复制权、发行权,并赔偿一堂公司15万元。
该案经办法官杨丽介绍,家具作为一种具有储物、摆放、休息等功能的家用器具,具有实用性。当其造型具备一定的艺术美感时,则具备艺术性。对于同时具有实用性和一定艺术性的家具,属于通常所称的实用艺术作品。
对于家具而言,能够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家具的立体造型,而非家具产品本身。家具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其不同于普通的美术作品之处是,其立体造型还可以受到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因此,家具若要构成实用艺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还应当达到较高艺术水准,否则将导致大量的实用艺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高水平保护,从而降低美术作品的独创性高度。